因工作原因,同事与肇事方有矛盾,对方动手打人;我方3名工作人员遂上前劝阻,肇事方不听劝阻继续殴打我4名工作人员。对方人数占优(监控视频可以查证的对方参与殴打人数为10-15人);我方现场其它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方抓获现场参与打人者5名。当晚我方被打人员进医院治疗。事发第二日我方到派出所录笔录,派出所决定对已抓获的参与打人者14日拘留;且肇事方家属积极给出医疗费用5万。事后我方人员待伤情好转,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2个轻伤二级(一个为左手小臂肌腱断裂,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一个为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2个轻微伤。但因入院治疗期间,做司法鉴定时,已案发多日,派出所拿到司法鉴定时,肇事方14日拘留已执行完毕。现在对方后续赔偿各种费用为4人总额3万左右(包含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且我方人员现已出院,达不到预期结果。对于这种情况,请问一下,赔偿金额该怎么参考,达不成一致性还能否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


可以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做出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法院判决之后,作为行政处罚的十四天拘留应当折抵刑期。

发布于 2020-10-15继续浏览内容知乎发现更大的世界打开Chrome继续小安律师小安律师?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可以呢 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 俗称 治转刑


可以呢 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 俗称 治转刑


不是一回事。故意伤害是公诉


刑事责任是国家追究,不是你受害方追究,受害方永远也追究不了刑事责任,更做不到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修改一下,「永远」过于绝对,还有刑事自诉的途径。但是故意伤害刑事自诉制度只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而规定的例外情况,从法理上讲刑事案件追诉权原则属于国家。感谢评论指正,但是原答案侧重点在于追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被害人说了算,是国家说了算。就为一个词举报答案「无可靠信息来源」,也是太玻璃心了。


1.伤害程度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都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

2.对于这种公诉案件,以往的赔偿金额可能没有参考价值。因为,如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损失,数额会比较少;如果通过达成和解协议的渠道取得赔偿,数额可能相差悬殊,我见过造成轻伤二级的,赔偿数额从数万到几十万、上百万不等。


造成伤势达到轻伤二级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应该立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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