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諸暨的李女士到城中派出所報案,說自己養的雞被路人抱走了。原來,李女士買了一隻鬥雞當寵物養,市場售價在3000元/斤,這隻3斤重的雞價值9000元。民警找到抱走雞的侯阿姨時,她正打算美餐一頓。李女士看到自己的寵物雞成了褪毛的死雞,一度情緒失控。經過民警協調,最終侯阿姨賠償了3000元給李女士。

文字來自網路


侯阿姨有了喫過9000一隻的雞的吹牛資本了,才花了3000 真值


可憐的寵物雞。。。

要怪就怪『雞你太美』


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按照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賠償,損失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賠償。

儘管網友都覺得賠3k相差懸殊,但9k元也可能是虛高,或者快退役的雞,至少是一面之詞吧。最終雞主能接受3k,也是綜合考慮的結果,應該離實際價值相差不會很大。


民警都調解了怎麼會不合理


如果實際價格真的超過5000元的話,就構成盜竊罪了,所以所謂的9000元應該只是有價無市,調解下來的3000元應該比較合理,否則李女士也不會接受這個結果。


是合適的。

首先應該明確此案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訴訟,本案中雖達到了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並沒有入室、破壞、累犯行為等等(另外即便按照刑法內數額的認定,這隻雞是農副產品按同類產品中等價格計算)。所以按民事糾紛進行賠償為妥。

其次考慮到糾紛產生起因是李女士忘關雞籠,侯女士也並不知此雞是如此貴重,所以侯女士承擔的損害賠償就應小於故意時的賠償,並且不支持懲罰性賠償。此種受益人為善意(是指不知情下)情形下返還僅以現存利益為限,所以以活雞計算賠償數額不妥,法律也不支持以賠償來獲利。

最後如果這隻雞是練習了兩年多的還會唱、跳……應該會律師函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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