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诸暨的李女士到城中派出所报案,说自己养的鸡被路人抱走了。原来,李女士买了一只斗鸡当宠物养,市场售价在3000元/斤,这只3斤重的鸡价值9000元。民警找到抱走鸡的侯阿姨时,她正打算美餐一顿。李女士看到自己的宠物鸡成了褪毛的死鸡,一度情绪失控。经过民警协调,最终侯阿姨赔偿了3000元给李女士。

文字来自网路


侯阿姨有了吃过9000一只的鸡的吹牛资本了,才花了3000 真值


可怜的宠物鸡。。。

要怪就怪『鸡你太美』


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

尽管网友都觉得赔3k相差悬殊,但9k元也可能是虚高,或者快退役的鸡,至少是一面之词吧。最终鸡主能接受3k,也是综合考虑的结果,应该离实际价值相差不会很大。


民警都调解了怎么会不合理


如果实际价格真的超过5000元的话,就构成盗窃罪了,所以所谓的9000元应该只是有价无市,调解下来的3000元应该比较合理,否则李女士也不会接受这个结果。


是合适的。

首先应该明确此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诉讼,本案中虽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没有入室、破坏、累犯行为等等(另外即便按照刑法内数额的认定,这只鸡是农副产品按同类产品中等价格计算)。所以按民事纠纷进行赔偿为妥。

其次考虑到纠纷产生起因是李女士忘关鸡笼,侯女士也并不知此鸡是如此贵重,所以侯女士承担的损害赔偿就应小于故意时的赔偿,并且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此种受益人为善意(是指不知情下)情形下返还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所以以活鸡计算赔偿数额不妥,法律也不支持以赔偿来获利。

最后如果这只鸡是练习了两年多的还会唱、跳……应该会律师函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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