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這樣的 18年我一個朋友知道我近幾年在一個p2p軟體投資賺錢 於是找我諮詢並通過我的賬號投資了3萬,當時也沒有簽合同協議,錢也是直接通過他的銀行卡到的軟體。當時說的每月我支付給他利息,也支付了幾個月。後來平台涉嫌非法集資老闆被抓了,所有本金都被騙了。我第一時間報了警,他的那一部分流水材料也交到了警察局。到現在案件還沒有宣判 。可是最近朋友要到法院起訴讓我還款。我自己也是虧錢的。我需要還他錢嗎?


不該,投資有風險,賺了分錢,虧了就得認。這是規矩。是他自己投資一分不給,如果是你借他的錢投資就應該給。


你替你朋友投資,你從這件事上獲利了嗎?獲利的話就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你朋友得想法:他和你是一種債務關係,而你和平台是另一種債務關係,平台跑了跟他沒關係。

當時的約定很重要。


可能須要把本金3w還給那位朋友,虧損只能自己承擔


你先要搞清楚,錢是以什麼名義放你這的?

按照你說的「支付給他利息」,你倆應該是借貸關係。也就是說他是把錢借給你,你做投資,然後你付給他利息。那麼不管你是否賺錢,不管賺多少,你都有義務按照約定的利率付給他利息和本金。

如果是共同投資,那應該根據根據投資所得,根據約定的方法分享投資成果,包括盈利和虧損。

如果是委託投資,那麼不管盈利還是虧損,都是他自己的事,你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但也沒有理由付給他「利息」。


進錢有知道進,賠了就找你,這種朋友不交也罷


肯定不需要賠償,你們兩個不是借貸關係,最多是委託關係,不負責虧損。

而且這是什麼朋友?3萬元還要鬧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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