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如果婚姻中任一方遭遇小三就按協議的方式辦,之類的。讓無法遵守婚姻契約的人付出該有的代價不就好了嗎,為什麼要去羞辱小三?


因為錢

因為不敢離婚,還要和老公過下去。只好原諒老公,遷怒小三。


為什麼會去羞辱小三?一般來說,小三多為女性,而侮辱小三的人一般為正妻,但是在當今社會,很多婦女在結婚後,恰恰會完全處於經濟弱勢,甚至很多家庭主婦會完全失去經濟來源,他們對丈夫的背叛無能為力,只能希望通過羞辱小三行為逼迫小三離開,他們明白一旦離婚,今後的生活難以保障,尤其是40多歲婦女。而很多經濟獨立的女性,毫不畏懼離婚
如果在法律層次上杜絕就可以了。像古代或者西方以前的時候,這種可以定很嚴重得罪。到時候這樣的懲罰就變低了。如果真的要讓社會的道德提高,那法律的底線就要提高,懲罰的力度也要提高。雖然不至於和道德層次一樣,但社會上一些傷風敗俗的事情屢次發生,受害者沒有應有保護,畢竟破壞家庭雖然不至於像殺人那種大罪。但至少和故意傷害沒什麼多大區別,一個心理一個生理。破壞婚姻成本低,除非軍婚,而故意傷害也是要坐牢。那把破壞婚姻也併到坐牢那這樣做壞事成本高了,社會上這種敗風俗的事情也少了。


小三插足了人家的婚姻,這個就是她最主要的錯! 她道德風尚一定有問題。按人之常理就一句話:活該被羞辱。

但是我覺得對待這種事情,那個外遇的男人是最壞的,法律應該對他更加嚴厲的懲罰,現在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還是很難保障受害方的利益。最可憐的就是為這段婚姻付出青春的婦女,把最好的時光給了這樣一個渣男,最後落得人憔悴,唯一的錯就是選錯了人。總而言之,小三and出軌男是最最最應該被全社會唾棄的! 而那個可憐的受害人是最值得同情和受法律保護的。
1.一般商量這樣的事情,需要法律界,婦聯以及其他機構的人,而面對這樣的問題,奇怪的是,有時候他們並不會太熱心。是懈怠,不願麻煩,還是覺得沒有必要呢。我不太清楚

2.一個法律制度的確定,需要幾個過程,

首先 一般是發生過很多類似事件(現在已經發生了很多),然後 需要有人首先提出(不知道有沒有提出來,對制定法律有影響的人),

接著

就是大家討論有沒有必要制定,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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