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欠薪,你以為是真的拖你那點錢給不起么,還不是為了把你鎖在平台,你任務做了么?這個月直播時長夠了么?盛典活動禮物數夠了么?你幫我賺了多少了?什麼?半死不活的?那我還給你發工資?

然後你受人挑撥準備違約跳槽起訴平台,那人保證違約金幫你付,平台第一時間反應,先鎖熱度,讓你流量降低,再把欠款補齊,因為直播收入是通過第三方經紀公司發到主播手裡的,到時候兩邊一通氣,要轉賬記錄有轉賬記錄,要合同有合同,你個主播拿什麼和資本方斗?所以為什麼某魚打官司沒輸過?你真以為經紀公司會為了你個主播和金主撕破臉?

然後你到了法院傻眼了,你說人家欠款,證據呢?人家轉賬早過去了,只不過你經紀公司壓著,發票沒發開。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也算證據?

然後平台反手排出來你的直播時長,什麼xx年x月x日沒播lol,不能算有效時長,xx年x月x日違反平台規定接私單廣告,所以你還得扣工資。然後你私自接觸其他平台管理人員,合同期內擅自跳槽,單方面發表解約聲明,屬於違約行為,需要賠償平台違約金。你跳槽的那個平台勸你先播,官司慢慢打,然後就放你自生自滅了。所以有個笑話說某魚靠違約金賺錢。

這件事說穿了就是經紀公司和平台串通一氣壓榨主播,第三方平台管理人員惡意引誘主播違約跳槽,賺取中間價,主播法律意識淡薄,人均法盲。


以前回答這種問題多次了,現在都可以歸納總結

欠薪並非不給只是拖延,這是合規的。但跳槽可是事實上形成違約。

主播屬實需要普法。況且這幾年鬧得大的主播違約跳槽案子,大都拿欠薪當借口,事實有絕大多數鬧得沸沸揚揚,也只是拿欠薪一個借口而已。誰不是因為下家給我的錢更多,所以動心了呢?

而且這類事件,往往有平台,主播,經紀公司的推波助瀾,往往鬧得比較響。從微博到頭條,知名的不知名的都可以刷個屏,畢竟為了主播去新平台的直播熱度,炒作一波也是必然。

比如最近的包子,包子是誰?這個問題在很多評論里比討論欠薪的內容還要多。

而真的欠薪欠到收不回來的滿腹苦水無人知,整個平台的主播被欠半年以上的薪,主播鬧上天了,連跑到公司堵門的招都使過了,照樣在社交媒體連水聲都不響,大家也不知道……比如全民的主播們,龍珠的主播們。

所以欠薪這個問題。有些是真欠,有些是裝的。

除了官簽的主播,很多主播都有掛靠經紀公司合理避稅,平台支付薪水給主播掛靠的經紀公司,再由經紀公司倒給主播。避稅天堂霍爾果斯了解一下?不少經紀公司都在那兒。所以有了第三方中轉,薪水拖個一兩月不及時到帳很正常。

平時就都明白,跳槽的時候都不明白了。是真不明白嗎?

我以前就曾說過,拿著欠薪當作理由的主播,真收了法院傳票上了法院,就不拿欠薪當成理由了是吧。而是各種倒苦水,比如我在舊平台實際上並沒有這麼高收入,去了新平台也沒有拿到傳說中的高薪,認賠,但是希望法院看在主播的實際情況後,在賠償金額上少判一些。

為啥呢?身為當事人,除了個別憨憨,大多數主播都很清楚,欠薪這個理由,是給粉絲看的。是給吃瓜群眾看的,不是給法官和律師看的。你拿這個理由唬弄粉絲還行,上了法院,諮詢過律師,就會知道這就是那種最好打的一面倒官司,拿欠薪說事必死。只能打同情牌,盡量申請輕判。

這不是說直播平台的法務部夠厲害,只要有了前例,後面就都是走流程的事了。

而天價賠償這個東西,還真不好說,平台的推薦位值錢嗎?平台給的商務資源值錢嗎?平台給你做的推廣值錢嗎?你用著的時候沒感覺。你跳槽了就肯定讓你有感覺了……關於違約金的一千種解釋,最終解釋權都歸屬於平台自身。

給你位首頁大封推,價值一百萬一天,那你也得認不是。誰讓你用了這個資源呢?

就像以前的某個社會新聞,有個劫匪打劫了珠寶店,珠寶店報案丟失了幾千萬貴重玉器。價值異常巨大,那個劫匪到案後遭到了重判。但後來又曝光,其實那批珠寶的成本價只有30萬。

那你說這打劫的劫匪到哪兒說理去?你說你搶個金店吧,這黃金都是時價,頂天了給你算上加工費,但這玉無價,那標籤上的價格一個比一個霸氣。有可能一個寫著老坑高冰種帝王綠的鐲子標價就相當於幾十斤黃金……

這到哪兒說理去?沒處說。誰讓你搶了呢?認倒霉吧……

直播圈也是這個道理。平台給的資源價值不好衡量,你覺得不值錢,有可能其他主播認為值錢,那就要按值錢的來算。你跳槽,平台投入的資源打了水漂,而這個資源給另一個主播,他有可能就是一哥一姐了,平台損失多大呀,那這怎麼算,你賠唄……

而真要說天價賠償,能吃天價賠償的主播,大多也是大主播,這賠償,對得起他們的地位。講個笑話,也算實至名歸了8~


一般情況下是主播在撒謊(一般情況)。

因為主播跳槽,說白了,新僱主看中的不是主播這個人本身,而是主播能帶來多少觀眾群體,用時髦點的話說就是主播的引流能力。

舉個例子,一位土豪在舊平台為主播消費到40級,隨著主播跳槽,他的這份40級的消費能力證明在新平台一文不值,又得從0開始,那麼他有很大概率就這麼留在舊平台不跟過去,反正直播行業如此興盛,同質化主播多了去了,換一人個看就是,錢可不能白花。

對一般觀眾來說,看直播是輕娛樂,沒太大非看不可的必要,去新平台還得去下載新的APP,註冊新的賬號,適應新的環境,實在是沒多大必要折騰。

所以準備跳槽的主播有一個很大的共性就是想盡辦法挑起觀眾對舊平台的恨。

觀眾情緒被激發,越多觀眾與主播同仇敵愾恨舊平台,就會有越多觀眾跟隨主播去往新平台,主播的引流能力就越強,他能拿到的新合同就越大。

主播爆出的什麼欠薪啦,打壓啦之類的話術一個字也不要信,這群人里厚道的太少了。你信了他的邪,就要有回頭被法院判決書上的事實打臉的準備。


剛看到這個提問,正好我近期代理了主播做被告的訴訟案件取得較好成效,現就研究的2018至2020年期間200多份「直播行業跳槽」相關的有效判決書,希望可以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幫你和同樣有困擾的朋友們。(PS:欠薪並不意味著不支付,主播跳槽也「不必然」要支付違約金,可見文末觀點和相關案例。)

對於主播跳槽為何要支付違約金的問題,筆者律師從以下幾個板塊作出說明:

一、 明確合作方式和法律關係(勞動關係or合同關係),明確後方可討論天價賠償金。

現實中,主播、平台、經紀公司等三方之間通常存在由《合同法》調整的「合同」法律關係,多數不成立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法律關係。主播的合作方式基本存在以下幾種:

1、 主播與平台直接簽署《合作協議》。該協議通常是獨家演繹性質,主播以其才華、能力提供演繹服務,平台提供支持、推廣等平台使演繹內容供大眾熟知。主播通過平台直接提現。

2、 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經紀公司與平台簽署《合作協議》。此種合作模式下,主播不直接與平台簽署相關協議(但受平台規則約束),由主播掛靠的經紀公司與平台簽約。提現也多數由經紀公司操作,再發放給主播。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作往往涵蓋了網路服務、演藝經紀、演出等多重內容,兼具委託、居間、經紀、服務等多重法律關係,綜合性較強,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3、 主播、經紀公司、平台三方簽署《合作協議》,此種方式各方磋商後,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這三種合作方式以及簽署的相關協議,實踐中多數判例的傾向性意見是「趨於合作(即合同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各方建立的是平等的合作關係,以達到合作共贏的目的,並非僅僅是主播為了簽約公司利益付出勞動而獲得勞動報酬。

實務中對於該觀點的邏輯基本如下: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雙方之間未形成用工管理關係以及人身隸屬關係(主播可自主決定直播時間、內容、地點)——主播的收入多數來源於粉絲的「打賞」(並非平台或者公司發放的工資)。

二、 跳槽後是否賠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實務裁判觀點

先說一下筆者檢索的大數據情況,檢索案例中近80%的案件判決認定「主播違約、支付違約金」。出現此結果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多數因「合同約定不利」導致。下面介紹實務裁判中對「違約金」的觀點,供大家參考。

1、 平台(經紀公司)未依約及時支付報酬,不屬於根本違約,主播以此為由終止合作應承擔違約責任。多數法院的觀點為:在主播合作協議中,如無特殊約定,遲延付款屬於一般違約,可要求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但不屬於根本違約。主播以遲延付款為由終止合作甚至與第三方平台合作屬於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 判賠「違約金」金額的影響因素。實務案件中,多數最終判賠金額不是合同約定的金額,法院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以下幾點:(1)經紀公司/平台的投入成本費用。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若經紀公司/平台在合同履行期間為主播投入一定的費用和資源,比如培訓費用、宣傳推廣費用、演藝資源等,法院會考慮考慮調整;(2)主播對於經紀公司/平台的價值。一般來說,知名度越高的主播對於經紀公司/平台的價值越高,名度高的主播跳槽給經紀公司/平台帶來的不利影響更大;(3)合同的履行時間、主播在此期間的收入情況。一般來說,已履行期間較短的合同,經紀公司/平台對主播的支出較少,主播尚未形成較高的知名度及粉絲粘性,收入較少,也就是說主播對於經紀公司/平台的價值尚且較小,主播跳槽對經紀公司/平台造成的影響相對較小。經紀公司/平台要求其支付遠超於其收入數倍乃至數十倍的違約金不合理,因此對違約金予以調整;(4)預期收益。合同繼續履行的預期收益是法院確定違約金金額時的參考因素;(5)各方過錯程度。經紀公司/平台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也是法院酌定違約金金額的參考因素之一。法院會充分考慮經紀公司/平台在履約過程中同樣存在違約的情形,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嗨氏)跳槽案 判決書 原文

三、 經紀公司(平台)多數會有法務部或顧問律師;主播法律觀念淡薄,無律師把關即簽署相關協議。

法諺有雲「法律不幫助粗心大意之人,幫助對自己利益警覺之人」。現實中主播對於平台或經紀公司,處於明顯的弱勢。經紀公司(平台)草擬的合同,多數是經專門的法律人員研究擬訂,千萬別小瞧法務或顧問律師的能力,他們草擬的合同各方簽字生效後,會極大影響後續案件的走向(人家百萬年薪,靠的就是專業法律知識)而多數主播在簽約時,沒有律師進行風險把控,這就出現簽約階段法律能力的劣勢(其實私人法律顧問沒有想像中那麼貴,有條件的可考慮聘請)。更有些主播簽約前無所謂合同約定,覺得合同就是廢紙,不看就直接簽字,但法院不會因為主播是「法盲」就偏向保護。作為有獨立判斷力的成年人(16或18周歲),其所做的行為都不能用不懂法來抗辯,簽署協議後就對各方有約束性,「契約精神」在《合同法》里充分體現。因此,實務相關多數案例的導向是嚴懲社會「不誠信」的行為。

四、 主播若真要跳槽,策略方法得當,也存在一定勝訴空間。合法、合理、合規操作的,可不用承擔高額「違約金」(筆者檢索案例中有近20%支持)。

筆者分享一個主播為被告的勝訴案例,作為「跳槽」合法性的途徑之一,供大家了解。該案例系北京某知名法院作出,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五、 總結。

因為個案的具體情節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作為主播來說,簽約前需審慎,簽約後真想跳槽需專業人士謀劃。若真被起訴也別怕,該承擔的承擔,該維護的維護(尤其是高額違約金,可抗辯合法調減),法律相對而言是公平的;作為經紀公司(平台),建立完善的《合作協議》至關重要,以減少損失和穩定發展,不至於前期的鋪墊付之東流,長久合作發展才最主要。筆者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檢索的近三年「主播跳槽」司法大數據結果基本如上,細節和其他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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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新中國了,但社會沒變,開妓院的,能沒背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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