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的錢可以要回,但不能是5201314這種的。所以女生要小心,寧願直接要禮品變賣換錢,也不能要對方的直接轉賬。


一年多花了十多萬,買啥了這都是。。


可以呀!


談個戀愛才一年多,怎麼就能花個十多萬呢?有點想不通

別人戀愛「燒腦」,你戀愛「燒錢」,實屬佩服。厲害~

既然分手了,贈送的東西什麼的,都可以要求對方歸還。


真誠真摯的愛付出了,就付出了唄,我跟我前女友分手就有這塊弄的不開心。我們都是要感覺的人,她覺得我跟她算賬傷了她自尊;我覺得她說不喜歡我都一兩周了,然後再等一個好的時機跟我分手,那這一兩周轉錢買東西,她還收下了,我就覺的我被欺騙。她覺得她被打臉,我覺得我情感也不被打臉。但實際上來講,就是爭吵發生的不愉快,但後續我想複合,一直強加給她,導致後面越來越不受控。

我只知道很愛她,但她可能覺得這不是愛,一個人不愛了就不應該追逐,打攪對方。她是真的不愛我了嗎


不能吧...哪有這樣的,你給她花的時候也沒強調是借錢吧


如你沒有女方的借錢欠條或憑證什麼的,很難要回除非女方自動退回你。再說交往時花了十多萬你肯定已經購買了禮物的形式自願贈送等


想白嫖啊 早說啊 這種男的只能有垃圾來形容


法律上是不用的。但是我這人就愛較真。給女人花的每一筆錢我都記在小本上。分手之後就讓她還錢。她不還我就找她爹媽要,她父母不給我 那我就要採取一些措施了。

上一次我在前女友家門口打了三天的滾,三百塊錢一分不差的還給我了。

還有上上次,我天天砸她家玻璃,在她家門口蹦迪,倒屎,也是三百塊錢,一分不差。


她要你為她花錢的時候,怎麼沒有離開呢?如果是你自己心甘情願願意為她花錢,怎麼能要回來呢,如果花錢的時候有目的,但是最後目的沒有達到,那是你不夠明智,不了解對方的想法的情況下盲目花錢,,你現在去要能要回來嗎?即使是撕破臉,,


要不給我一個男朋友我帶入試試看?空想想不出來


自願給的怎麼還啊,人家願意給么


可以啊


可以,畢竟男女朋友,又沒結婚


不知道為什麼我的消息里顯示我是被邀請來的,但是不能答謝邀。(苦惱)答案如下: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以上。


當然不可以了,這怎麼的這是談戀愛啊還是花唄啊,有借有還的。如果這是十塊錢,肯定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十來萬就提出來了,是覺得這個金額太大?那你倆在一起的時候這個金額就不大,分開了就覺得花的太多想要要回來,那啥意思啊花錢租的女朋友啊,分手了就得退錢,那你租的還得有成本費呢,這在一起一年多一分錢不花?分開了就是分開了,好聚好散,感情是真的,錢花沒了也是真的。


可以,畢竟在一起時間也不是很久,十多萬還是挺多的。


談戀愛是兩個人自願的事情,男給女花錢相信你也是出於愛對方吧!既然你愛對方自然不會計較利益得失吧!

你開口要的話,是不是用金錢衡量你們之間的愛情呢。你們分手了我想你也是希望她過得好吧!

假如你是相反的想法,執意要錢的話,的確可以。要回來了希望你以後再談戀愛的話,認清自己,看清楚對方。可否?

女方本來作為女性,在社會地位來說上處於弱勢,但是你和人家談戀愛,不要事事都要對方買單,能不能自己爭口氣,少用對方的錢!多為將來考慮一下!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