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沒了,父親不撫養孩子,可不可以打官司?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孩子亦無他人撫養,孩子父親可能構成遺棄罪,可以此作為談判籌碼。
若已有他人撫養,僅希望父親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官司可以打,但會有點複雜,共需要打兩個官司。
第一個官司:監護權糾紛,要求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不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比如簽訴狀、委託律師等事務其不能直接簽字,須經法定代理人確認。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在媽媽去世的情況下,父親是監護人,但起訴父親顯然不可能讓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所以,這種情況下,需要先由實際撫養孩子的人/機構起訴變更監護人。
第二個官司:撫養費糾紛,要求孩子父親支付撫養費
在法院判決變更監護人後,由該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孩子作為原告要求孩子父親支付撫養費。父親不願主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判決後可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查控其名下的財產。
關於訴訟,可先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諮詢是否符合援助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可讓援助律師代理訴訟。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是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父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相應的裁判,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基本生活。
可以
可以的,要求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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