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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常程违反竞业协议跳槽小米,需支付 500 余万元违约金,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人其实就跟牲畜一样,圈养到一定年纪终究难逃被宰杀的命运!

科创板上市狂欢下的丑恶人性---虹软科技暴力裁员始末

此事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了,然对于我来说,时至今日仍然在我脑海中历历在目,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巨大阴影。想想还是以网文方式记录一下当时发生的点点滴滴,以警示世人和揭示表面经济繁荣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和丑恶人性。

本人浙江省台州市人氏,2000年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计算机及应用本科专业,上世纪90年代加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IT行业兢兢业业工作了长达18年,最近2008年至2018年工作于杭州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经理、开发项目经理、客户项目经理等职位,先后多次被授予公司期权。然在公元2018年8月发生的一件事,却彻底让我的人生发生了一次360度大转折,从此成为中国中年失业大潮中的一员,告别了漫长的职业生涯,因此行业已经不需要40多岁的从业者了。历经十多年频繁地加班和出差,身体已经大不如前了。有日下午从上海出差回来,我身体深感疲惫,无奈闭眼打了个盹,恰巧这个时候,时任区域经理的上司刘楠打电话过来,因电话铃声没听见,所以没接。直到一个小时后,我再打过去,才知道客户有需求需要处理,于是我马上联系客户处理。原本以为这只是一件小事,就这么可以过去了。然第二天发生的事,让我彻底懵菜了。时任人事的谢世勇会同刘楠一起宣布因为我的这次失误造成客户投诉且不能做到天天加班,判定半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后续决定解除已签的无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我有点丈二和尚摸不著头脑的感觉,遂找到时任事业部副总徐坚,想深入了解一下具体原因,终于明白此决定实乃蓄谋已久,这次只是形式上的上纲上线一下。徐总毫无掩饰地透露这个是他本人的决定,跟刘楠无关,主要是因为本人年纪大了且头脑不圆滑,太老实巴交,不会拐弯抹角,不适合公司的商务要求。也罢,既然挑明了,我只能哑巴吃黄连,默默接受,只要合乎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就好。然后面发生的事彻底让我震怒了。8月24日周五,刘楠和人事部在没有和我达成解除合同详细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公开宣布我离职之消息,立即开始工作交接。9月6日谢世勇找到我单方面提出让我自己自动离职,可以给一笔保密协议的钱作为补偿(而不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同时无条件原价转让刚刚行权的公司股份给徐坚。这下我才恍然大悟,原来乃醉翁之意不在酒啊。今年7月份虹软科技已经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688088),这笔股份可是价值不菲啊,瞬间就可以翻个几十倍。面对这种情形,我下意识地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到9月27日,谢世勇在没有得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夺走我的工作笔记本电脑并关闭内部账号,然后把我隔离到公司会议室实施实时监控,美之名曰待岗培训。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我不得已只能乖乖就范,匆匆离开。十多年的公司,十多年的同事,就这么糊里糊涂地因为点经济利益反目成仇,可叹世态之炎凉,人心之险恶。40多岁的IT人还能到哪里找工作呢,无奈只能靠一千多块的失业金勉强度日吧。然失业金也是要单位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才行,于是这点钱他们也尝试百般刁难,连社区工作人员都忍不住说道,人一走茶就凉啊。试想连员工都不尊重的公司能指望上市后对股东负责吗?资本的贪婪和嗜血在此体现得是何等得淋漓尽致!


劳动争议的审理程序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

也就是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结果不服的,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只要向「后一级」法院提起了诉讼(或上诉),那么之前的裁决结果、判决结果就是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像这种标的额比较大、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以后,小米或者联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非常高。

实务中,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结果进行改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的情形还是很常见的(特别是这个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数额」)。所以,这次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只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甚至可以说「战争才刚开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 联想应该与常程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联想也应该按照规定向常程支付了补偿金,如果是这样的话,常程违约在先,联想以常程违约进行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


500万对小米来说,不算什么吧。


感觉小米挺迷的,以前收了些败者组高管,还可以开玩笑说是复仇者联盟

收常程这个尬瓷王,还顶风耍赖,这是准备开垃圾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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