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對於這種人,不能認慫,不能調解了事,應對收集一定證據,哪怕他「零口供」都可以處理,這樣治理一次,他可能就老實了。

本人曾在一線辦案機關辦案多年,具有一定實踐經驗,歡迎知乎付費諮詢。


估計應該兩家有糾紛。軟組織挫傷應當是輕微傷,報警後一般立「故意傷害案」的治安案件查處。如果受害人不要求做傷情鑒定的,可立「毆打他人案」查處。

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一旦行政權力、司法權力介入,受害人本人就沒有了如何處理的決定權,但是,「變相的決定權」還是有的。

鄰裡間因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的治安案件,符合調解條件的,一般盡量通過調解處理,不輕易處罰。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了,就不處罰。如果處罰了,違法人就有了「前科」,相互間結仇會更深,不利於社會穩定。但是,按照規定,必須雙方都同意調解,民警才能進行調解。

由上不難看出,如果受害人執意要公安機關處罰,不同意調解就是了,或者雖經調解不在調解協議書籤字就是了。這就是受害人所謂的「變相的決定」權。當然,這種「決定權」只是原則性的,是情節輕微不予以處罰,還是拘留5日或10日,這都由公安機關依據案情的具體情節和相關法條來決定。

一般情況下,一旦構成「故意傷害案」、「毆打他人案」調解不成功的,都會受到治安拘留、或治安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

不符合調解條件的,包括觸犯構成違反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等案由的,公安機關不應當調解。比如,多次毆打他人的,一次毆打多人的,前次毆打他人經公安機關處理後不滿一年又毆打他人的等等。

因糾紛上門打人的,一般不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定性。

供參考!


1.如果僅是單純的軟組織挫傷,應當達不到輕傷及以上傷害程度,因此,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但是,有構成輕微傷的可能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有2人以上輕微傷,是能夠達到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的。

2.建議報警,要求進行傷害鑒定,拿到鑒定意見後再決定下一步進程。

3.如果僅僅是一人輕微傷或者不到輕微傷的程度,此案件僅是治安案件,可以提出拘留的要求,但是,是否能夠拘留、拘留幾天都需要公安機關決定。

4.如果有兩人以上輕微傷,對方行為達到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此時,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立案,啟動偵查,您可以考慮賠償問題和是否和解諒解等問題。

5.如果在達到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考慮複議複核以及控告申訴、提起刑事自訴等問題。


報警後進行傷情鑒定,警方根據傷情鑒定結果及調查情況作出處罰,如果是是輕微傷及不構成輕微傷作為治安案件處理。是否拘留要看傷情和案情。


說一下親身經歷吧!

我父親就被人到我家打過一拳,報警,由村上的親戚主持調解,賠償二百元,也沒拘留。

但從此以後我家就成了世人皆恥的旡用的人家,

人家上門打你兩次,還在考慮報警,讓對方方去拘留。你想讓人打一輩子嗎?

唯一有效的辦法,打。把對方打死,打殘。讓他去報警。


這邊建議您直接報警,依法維權。


如果是闖入你家裡,並且造成了傷害後果,可以直接報警,對方已經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


公民無權要求拘留他人,但是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拘留/


這種情況,兩家的矛盾肯定不是一天,怎麼說呢,可能是積怨已久吧,猜下,可能也是比較熟悉的人吧,首先軟組織挫傷去醫院檢查的話,一般都是這樣,有的也會說輕微腦震蕩。多次對你和家人動手,你得先想想你們有無還手,當時有無其他的目擊證人,做這種筆錄一般雙方都會說己方沒動手,都是對方動手的,但是雙方的傷勢是怎麼來的呢,也存在有些人去打別人,然後自己的手骨折了。所以證人證言就比較重要,我當警察的時候,一般都是先做雙方的筆錄,然後就是證人筆錄,查看監控,證人證言和監控是比較重要的,然後纔是雙方的筆錄,第一份筆錄大家的出入肯定很大,那麼做第二份,所有證據固定了,會問當事人想怎麼辦,調解呢,還是不調解。個人理解,一般這種案件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會建議先調解,提出雙方的訴求。可能會調解結案。如果單純的一方過錯,那就問無過錯方是否要追究,如果不需要賠償,就是想追究,那可能就是以毆打他人結案。如果能協商,那就是製作個調解協議,然後賠償相關費用。有些事情不是看你表述的這幾句話就能知道怎麼處理,具體的情節只有你們自己清楚,如果單純的就是對方來打了你和你家人兩次,你們沒有其他的情節,那我覺得要求拘留沒有問題,公安也省的麻煩,還要幫你們調解,至於後續賠償,自己打民事官司。


謝邀。如果沒有輕傷害以上結果的話,應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你可以報警要求處理,且不接受調解,那麼對方就必須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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