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商圈及店鋪未經作者允許播放其音樂吸引客人進行商業盈利,請問是否侵權?


未經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屬於侵權行為。具體涉嫌侵犯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十一項廣播權。

已有不少此類的司法判例,被訴侵權方均敗訴。

另,公播權這個詞來自中華民國,不屬於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公播權了解一下,目前國內一二線城市核心商圈,還有全國連鎖商超,便利店,餐飲連鎖店,酒店集團基本上全覆蓋。版權管理比你想像的要好得多。


侵權的。

展會/會場/商圈營業場所等地方播放營業都需要獲取授權,這已經屬於廣泛傳播的商用範疇,播放的音樂也必須通過著作權人或者專業的授權機構獲取授權。


未經著作人許可,那就是侵權了,看著這個問題想起當年大潤發好像是直接買了草蜢的一首歌的廣播權


侵權的,店鋪播放屬於機械錶演行為,侵犯的是表演權,只不過權利人懶得追究罷了。


廣播實況直播的節目才侵害廣播權。實際很多商家都是播的mp3集或者cd集,侵害的是著作權中的機械錶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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