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知乎上提問,希望各位專業人士給予指導,不勝感激!

我父親在村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與一輛由西向東鄉道行駛的小汽車相撞。由於是三輪車先上路口,所以三輪車連車帶人被撞飛四五十米遠,我父親當場身亡,肇事者毫髮無損。這條鄉道有限速標誌,限速三十,後來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顯示汽車時速在七十幾。且,在撞車之前,汽車並未有緊急剎車避讓的跡象,且撞車後剎車痕迹也很淺,據當時到場群眾所說,車主下車第一句說的就是:不小心把油門當剎車踩了。

最終,交警部門給出的事故認定書是:雙方同等責任!理由就是路權,汽車享有優先權,所以責任同等。

這個結果,我們家屬肯定不能接受,在沒有任何交通標誌的十字路口,也沒有任何違章的情況下,我父親無辜枉死,居然還是責任同等?難道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麼不值錢嗎?還是說:凡是像他這種情況的都該死?開汽車都可以任意飆車,肆無忌憚了?

對於交警給的責任認定書,他們的說法我不認同,可是由於不專業,也沒法反駁。煩請各位業界大佬給與指導,非常感謝!!!


建議把事故認定書發上來,隱私信息自行馬賽克。一般事故認定書上會寫明雙方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以及認定時適用的法律條款,這樣去看比題主自行描述可能更好一些。


首先對死者的不幸表示同情。

進入正題。

先看你方責任。

1、該車道為機動車道,三輪車穿越機動車道屬於借道,在進入路口前有進行觀察、有保證安全通過的義務。翻譯成人話,就是這條路是汽車道,只有汽車能走。其它非機動車輛、人員要走,必須得汽車同意,不同意的話,發生事故就是你的責任。也就是說,這個事故里,如果汽車沒超速,你方是全責。

至於三輪車先進入路口的這個理由不成立。原因同上。既然在路口發生事故,就說明雙方在這一時刻的路權上發生了衝突,而三輪車未盡安全義務,侵犯機動車路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輪車北向南,汽車西向東。也就是汽車在右,三輪車在左。按照法條,在沒有信號燈的十字路口,適用讓右原則,即使把三輪車換成是機動車,也應當是讓行而非搶行。

再看機動車責任。

1、超速。

2、發現三輪車後採取措施不當。

一般不考慮汽車駕駛員故意撞死人的可能。如果你方認為對方故意,那就是刑事案件,不是交通案件,需要移交公安進行偵查。

機動車靠左行駛問題。無中線的機動車道不分左右車道,可以視為單車道,靠左或靠右均無不當。

綜上,交警判雙方同等責任應當沒有大問題。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我認為同等責任大致是正確的,因為村道和鄉道之間,鄉道的路權要大,一般在村道進鄉道前會有停,讓字標識。即使沒有停,讓字標識,應該遵循左讓右原則,即左側機動車有有先通過權。電動三輪車最高速度超過20km/h,基本會被認定為機動車。

綜上,事故原因是由於電動三輪車駕駛員未按規定確認安全和讓行,小型車輛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

若不服判決,和向上一級機關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訴訟。


你自己去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實施條例吧。這個責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任何事都是 ?規則的,不是你覺得,你認為怎樣就怎麼。

在沒有紅綠燈和讓行標誌的路口,讓行右側車輛先行。建議你看下本人的歷史文章,有和你幾乎一樣的案例


責任認定書發一下,如果有現場照片最好也發一下。如果沒有,可以去交通隊複製卷宗。對責任認定不服,複核期是拿到責任認定書後三日內,需抓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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