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可以做出反人類的行為,別的生物可以嗎?


反人類又名危害人類罪(英語:CrimesAgainst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從這個層面講動物反自身的例子就太多了,比如鬣狗喫同類的屍體,紅邊束帶蛇的羣交,螳螂活喫伴侶,猩猩王的優先交配權,對於動物來說,第一是生存,至於什麼行為要首先要不和生存發生衝突,比如養蠱,蟲子之間先要活下去,喫掉所有的同類算什麼,當然,這些行為並不是他們的主觀意識,而在於他們的本能。

動物的行為大多決定於他們的本能,而本能,作為詞語解釋為「某一動物種各成員都具有的典型的、刻板的、受到一組特殊刺激便會按一種固定模式行動的行為模式」;其固定的行為模式非學習得來,也不是繼承而來。固定行為模式的實例可從動物的行為觀察得到。它們進行各種活動(有時非常複雜)不是基於此前的經驗,例如繁殖行為。海龜會自己朝海的方向前進。蜜蜂通過舞蹈來交流信息。其他的例子還有:動物之間的戰鬥、求偶行為、逃生、築巢。當然本能只是決定動物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本能的本身就可能造成對自己和自己種族的傷害,比如很多動物特定條件會咬死自己的孩子,種羣動物會拋棄其中的弱小等

動物的行為複雜多樣 ,按行為的不同表現可分為覓食行為、貯食行為、攻擊行為、防禦行為、領域行為、繁殖行為、節律行為、社會行為、定向行為、通訊行為等;各種行為都是動物對複雜環境的適應性表現。行為幫助動物更好的生存繁衍。不同的動物會有不同的行為,這些行為有簡單的也有複雜的。按獲得途徑可分為先天性行為和後天行為。

先說先天性行為(innate behavior) 是由動物體內遺傳物質決定的,是本物種的一種遺傳特性,不需要後天學習,生來就有的一種行為能力,這種能力在適當條件下,由神經調節或激素調節就能表現出來。如失去幼仔的母狗,它的哺育後代的本能並不消失,會把無母的小貓當作自己的後代給以撫愛、哺乳;失去蛋的企鵝會把鵝卵石當作企鵝蛋來孵化等。這種行為除特種遺傳性以外,還和某些生理成熟有關,如垂體分泌催乳素等。當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先天行為很可能給自己的種族帶來致命的危害。

再說後天行為,後天大多是學習行為,是動物在遺傳因素的基礎上,在環境因素作用下,通過生活經驗和學習獲得的行為,稱為學習行為。可以說是動物在生活過程中,通過學習,積累經驗,逐漸建立起來的行為活動。一般規律是,動物越高等,後天性行為越複雜,在動物全部行為活動中佔的比重也越大。當然最高等的動物是人類了。在學習的過程中,就有可能反自身種族,因為這種行為的本身不在於你會不會幹,而在於如何學習的。。

人類是最高等的動物,人類可以反人類,其他動物也一樣,最後在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古代皇帝存在在現在人看來就是反人類,獨裁,專治,強姦,酷刑,種族滅絕,屠殺,而且還合理合法


這個問題其實就可以歸結為人性,同樣類比的就好比物性,所謂的物性包括動物,植物。

在達爾文的《物種起源》就提到了,萬物優勝劣汰。不論人類還是物類,它所作出的任何,「反」或者傷害「同類」的事情,其實無非就是爭取資源,為了利益。無非就是「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司馬遷《史記》


你這題有歧義,是別的生物「反人類」可以嗎,還是別的生物「反它自己」。


人類近親黑猩猩


以下我們只考慮智人內部,不談和其它亞種之間的衝突。

危害人類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指侵犯人權或人的正常生存權,取消或剝奪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在戰爭期間發生的解剖謀殺、羞辱、奴役、驅逐、監禁、酷刑、強姦以及基於利益、政治階層、宗族、民族等原因進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為。

如果按照以上定義「反人類」,那人類肯定做得出來,而且經常做。然而反不反人類,只是人類定義的罷了,我們無法預測一個事件最終對人類到底有益還是有害。

其實這種法律更多是為了維護政權穩定,進一步促進人類發展。從人類整體來看,做所謂「反人類」事的人,也許只是掉入了馬爾薩斯陷阱,其行為結果未必對人類文明有害。

馬爾薩斯陷阱指出,人口增長是按照幾何級數增長的,而生存資料僅僅是按照算術級數增長的,多增加的人口總是要以某種方式被消滅掉,人口不能超出相應的農業發展水平。

所以法律道德和人類本性構成了制約平衡,維持人類的生存發展。

我猜想,其它生物應該也有維持自身生存發展的制約平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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