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江西南昌,宋小女在自己的個人社交帳號上發表:自己和張玉環正式補辦離婚手續。

此前報道:

1993年,張玉環「出事」,宋小女既要照顧兩個年幼的孩子,又要照顧家裡年邁的老人,還要為張玉環的事情進行奔波上訪。

1999年,宋小女被查出患有子宮癌,她甚至想到了輕生,但被現任的丈夫給救了下來,兩人走到了一起。 但宋小女也沒有忘掉張玉環,改嫁還設了3個條件:

第一, 我家張玉環被冤枉關起來了,我隨時要去看張玉環;

第二, 幫我照顧我兒子,不用對他們多好,比別人好一點就行;第三, 我想去鄉下看婆婆。今年8月4日,法庭宣判張玉環無罪釋放,宋小女稱希望他能擁抱一下自己。

以上報道雖然未經官方證實,但當事人近期一直頻繁出境,從未做出過相反的表述,應該屬實。

宋小女的行為,目前在網路上褒貶不一,筆者不做妄評。

但是,僅就宋小女的兩段「婚姻」而言,涉及到一個很嚴肅的法律問題——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宋小女與其現任「丈夫」以夫妻名義同居時(是否領取了結婚證尚未披露),與張玉環並未離婚。

如果宋小女與其現任「丈夫」已經領取了結婚證,構成重婚罪沒有問題。

如果宋小女與其現任「丈夫」並未領取結婚證,是否也構成重婚罪?

對於此種情況,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做過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

【發布日期】1994.12.14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無論宋小女與其現任「丈夫」是否已經領取了結婚證,宋小女與其現任「丈夫」均已構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嗎?

通常所謂「不告不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三類刑事自訴案件之一。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需要明確的是,重婚罪,並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四類: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顯然,不包括重婚罪。

宋小女的行為超過刑事追訴時效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重婚罪法定最高刑為二年,也就是說,重婚罪的刑事追訴期為五年。

重婚罪法定最高刑為二年,也就是說,重婚罪的刑事追訴期為五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該條同時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目前狀況顯示,宋小女兩段婚姻均持續至今,尚在追訴期限內。

相關案例

1、李樹芬重婚案

公訴機關:衢州市人民檢察院

終審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8刑終31號

2、張志勇故意殺人、盜竊、重婚案

終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粵刑終1361號

難題

本來,重婚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不告訴,司法機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少主動啟動追訴程序。

像宋小女這樣高調出境,明目張胆地挑戰法律底線,有關部門如果再裝聾作啞,則就涉嫌玩忽職守了。

你說,這不是添亂嗎?


我拿起鉛筆敲了同桌手一下,同桌手紅了,按照法律,我犯了故意傷害罪...


當然不會處理!

重婚罪一般需要有受害人控告,或自訴。

沒人控告,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主動啟動立案。

何況,本案情節顯著輕微,沒有真正的受害人,且因冤案導致,司法機關不追究也完全合法。


按照相關婚姻法律嚴懲!


她前夫都沒告,別人就別操心了。

假如她前夫不依不饒,非要告她,那是一告一個妥,法律有明確的條文禁止重婚。

但是,人家前夫不告啊,前夫說了,能理解她。

網友們也別義憤填膺的,男人進去了,不知道啥時候回來,一個女人要養活倆孩子何其艱難?甭說別的,28年前,家裡有男人,生活都不一定好過,更何況沒有男人!

帶孩子活下去,比守寡等男人回家更重要。

當然,她可以選擇先離婚再結婚。

如果男人進去3年,宋小女就提出離婚,這時候男的會怎麼說?會讚頌她善良,會讚頌她光明磊落,還是會罵她自私?

確實應該先離婚的,可能她是個法盲吧。這是這件事唯一的瑕疵。

但是,男人的輿論不會變,大家能接受一個窮困潦倒的寡婦,也接受不了為活下去再嫁的女人。

女人犯事進去了,不知道啥時候能回來,你猜男的會不會等她28年不結婚?男的有沒有離了再娶的權利?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