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一直可以查詢納稅人的存款賬戶而非現在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也就是查詢分為兩種,一般情況下,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即檢查納稅人、扣繳人的對公銀行賬戶。

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即檢查涉案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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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bai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發佈於 2020-12-28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小兵說稅小兵說稅?

南京理工大學 金融學碩士

謝邀@伯君財稅

公司的存款賬戶一般都要報給稅務局的。如果公司不如實報,稅務機關有辦法查到的。


公司的存款賬戶一般都要報給稅務局的。如果公司不如實報,稅務機關有辦法查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因此,若法人及其親屬是案件涉嫌人員,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有權查詢他們的個人儲蓄賬戶。

編輯於 2020-12-31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HeavenHeaven資深財務小姐姐、敏感肌重度患者、愛旅遊、愛發獃

可以,現在稅務局已經跟銀行可以協作,有必要查詢納稅人存款賬戶的話可以依法查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可以,現在稅務局已經跟銀行可以協作,有必要查詢納稅人存款賬戶的話可以依法查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查詢納稅人的存款賬戶?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學習更多財稅資訊、財經法規、關注節稅專家。


可以哦,而且現在不只是稅務機關可以主動查詢,銀行、外匯、海關都可以主動向稅務報告企業的異常信息,例如外匯出去的美元是什麼用途?是否已經繳納稅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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