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詳情

您好,2010年4月份,我在揚州 ,一個早上,我去商店買筆,老闆家捲簾門沒拉到位,導致玻璃門炸掉,我的手受傷。隨後,老闆扣了我的自行車,我縫針包紮後打了110 ,派出所來了兩個警察,簡單交談後表示雙方損失比較小,問是否要筆錄立案,由於我當時剛大學畢業,一個女生在外地,不想惹事,就表示不需立案,調解就好,後來調解的結果是互不相賠,警察手寫了一份調解書,讓我簽了字,留了身份證號碼讓我離開了。離開後幾分鐘看到警察才從店裡出來。我同學是當地人,聽他們交談,感覺明顯他們認識。17年四月份,我需要開具無違法犯罪證明 ,才發現身份證記錄裡面有一條我糾結他人尋釁滋事的記錄,並且被立了案,但是沒有處置結果,因為這條記錄,派出所認定我當年糾結他人尋釁滋事,無法開具證明。我打電話給當時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當年民警已經調離,時間太久,他們也沒辦法。我又打電話給各級公安機構,市長熱線,他們都表示與他們無關。

最後打到揚州公安廳督察,經過我一番哭訴,同意幫我查一下,但是得一個多月才能有消息,看那態度,估計也不會有什麼消息。

請問當時的民警這種顛倒黑白的行為屬於什麼行為?是否要付法律責任?我現在想消除當年記錄該走什麼方法?謝謝。


根據你的描述如果屬實那你並沒有任何尋釁滋事行為,只是過失導致物品損壞及受傷,也不構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屬於民事糾紛,並且尋釁滋事案件也不屬於可調解的案件。


僅憑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判別。題主可考慮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安機關具體的行政行為,或者要求追究公安機關超過辦案期限不辦結案件的瀆職行為。


調解不意味著不違法,只是說可以不處罰。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案件,有違法事實的,該登記登記,所以核心是有沒有聚眾尋釁滋事這個行為,有沒有你也不講,那就誰也不知道了。

僅從現有描述來看,你是健康權受損,老闆是財產權受損,事件本身應該是個意外,雙方均無侵權的故意,但是如果你糾集他人威脅老闆支付你的治療費用,這個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的,要得到合法補償,這事得上法院,在排除雙方的故意的情況下,玻璃門破損導致人身傷害這件事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一直現在解決了 有一樣的問題


題主現在解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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