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後,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商標時往往忽視了留存證據,但是在一些商標糾紛中證據卻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如撤三、宣告無效等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證據往往決定你的商標是否有效,為避免因拿不出使用證據而吃虧的情況


商標的使用證據通常如下:

1) 合格的使用證據包括帶有商標圖樣的 商品實物照片、 商品的標籤、商品的外包裝等能夠顯示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上的照片或圖片。

2) 不同類別需分別提交使用證據和使用日期。

3) 一般情況下同一類別提供一個商品的使用證據即可。但如果同一類別下保護的商品種類繁多、範圍過廣,審查員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同種類的使用證據。

4) 提交證據時需提供在世界及在申請商標所在地的最早使用日期。

5) 申請人在提交證據時不需提供銷售方式,但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

關於商標申請如果您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探討。


題主所述的這些證據是比較普通的證據,作為旁證毫無疑問是合格的。在使用期限未達到三年以上的前提下,用於證明商標還在使用的證據是足夠的。如,宣告商標無效(即爭議)

而一旦超過三年以上商標使用,要證明商標的使用證據,核心證據是產銷一系列環節的使用證據。如,你授權給工廠使用商標的授權合同,該工廠生產出產品印上商標的產品,該產品在商店陳列的狀態,該產品銷售的記錄。

而這核心的證據相對於上述的一般證據來說,是難以偽造的。之所以說題主所述的證據是一般證據,原因就在此。


不管是商標申請過程中還是在其他的商標糾紛案件審理中,商標的使用證據都是及其重要的。這些使用的證據可以更好的讓我們商標申請成功,解決糾紛。在外面平時的使用中也可以保留一些證據。那麼我們常說商標的使用證據到底有哪些?

根據規定商標的使用證據主要就是以下幾點: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採取直接貼附、

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我們在商標使用過程中都要有意識保留一些以上的這些使用商標的證據,那樣在遇到商標糾紛時也多一些勝算。

您如果有商標糾紛或者您想註冊商標都可以聯繫我們。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商標使用證據在任何程序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對事件的結果影響很大,所以商標使用證據的保留必須由經營者記住。

而且,這些使用證據的保留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複雜。只要知道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就可以保留照片和紙張。

商標的使用證據一般具體如下:

1、合同

合同協議這些是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另外,在簽訂合同時標註商標的名稱標記,如果可能的話,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碼也一起寫在合同中,如果有時間簽訂合同,把它們詳細寫下來,記住這是作為商標使用的最有效證據。

2、發票

由於企業在銷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發放發票,所以發票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但是發放發票時不僅要填寫商品和服務名稱,還要注意商標的名稱,使用作為商標留下的有力證據。

3、廣告宣傳

商標被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使用,這些作為直接證據雖然很難證明商標的使用狀況,但是報紙、雜誌、博覽會等的宣傳可以很好地提供時間和商標標誌等重要信息,作為更直接的證據。

4、產品包裝物

商標權人生產的外包裝上有商標標識的材料,但這些產品外包裝上的證據難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時間,需要其他證據,印刷委託時可以與印刷廠簽訂合同,註明商標名稱。

其實上述使用證據除了可以證明商標的有效使用外,還有產品說明書、發貨單、參加產品展示會的相關證明資料等,如果證據真實,則可以體現商標的使用,可以留作商標的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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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1、廣告物品

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一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報紙、雜誌、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於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不過,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做為有效使用證據。

2、發票

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註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註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繫,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

因此,商標註冊人應該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另外,相對於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列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範,因而更具有證明力。

3、合同(或協議)

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一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註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註商標,最好能寫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4、商標印製證明材料

商標印製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製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一些商標標識實物,而提供不出印製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標識實物往往無法確認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企業在印製商標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製」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於商標印製都有著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製的時間、商標名稱、印製委託人都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範,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5、包裝物

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託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6、產品檢驗報告

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註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7、其他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但是所有上述單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夠充分證明一個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種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才能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


商標使用證據,根據代理商標案件的實踐,就「相關使用證據如何提供」總結出如下幾個方面:

(一)指定三年內的使用證據。《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中》明確「提交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商標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當在這三年期間內,並且要體現具體的時間信息。例如,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處於2013-2016,那麼就需要提供這三年期間內的使用證據。通常情況下商標權人只會提供近來最新的使用證據,而忽略了這三年期間,造成提供的使用證據難以起到證明的作用。(二)真實的商業使用證據。相關的使用證據需要客觀真實,避免虛假的合同、發票、廣告宣傳。針對非真實的象徵性使用,司法實踐中也認定使用證據無效。例如,一般的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商標的轉讓、許可不是商標的使用,它們在撤三案件不能作為主要證據使用,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使用。

(三)公開的使用證據。商標的使用並非內部使用,應當以相關公眾為識別群體,商標需要在公開的商業領域進行使用,使得相關公眾能夠知曉商標的存在。例如,內部辦公文具、標識、辦公場所的標誌等通常不能認為對外的公開使用,同樣它們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使用。(四)避免單方面提供的使用證據。所有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要形成一一對應關係,形成商標使用的完整證據鏈,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顯示商標的產品要一一對應。例如,企業自行印製的發貨單、收款收據等單據,僅供單位內部管理使用,本身無法辨別真偽,無法確認是否發生實際的商業交易,證明力非常有限。通常這樣的使用證據在沒有相關合同、訂單、發票、付款憑證等材料的相互佐證下,難以起到證明的作用。(五)中國大陸範圍內的使用證據。《商標法》中所指的商標使用應當是指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使用行為。我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實施的是與大陸地區不同的商標法律制度,與大陸地區屬於不同的法域,在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產生的使用證據不能作為撤三案件的有效證據。同時筆者在代理實踐中,針對外國品牌的撤三案件中,由於商標權人只提供了香港地區的商標使用證據,故商標局認定提供的證據無效。在後續的撤三複審中,商標權人及時提供了進入中國大陸的報關單,進而商評委認定該商標予以維持。總的來說,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商標權人普遍只能提供部分銷售合同、發票、產品照片、產品包裝等材料,不能提供形成證據鏈的證據材料,即便商標權人確實使用了商標,該商標還是有可能被撤銷。因此,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商標權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日常經營的商業文書上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誌、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2)對戶外廣告宣傳推廣要及時注意歸檔留存,通常把廣告宣傳的合同、發票和廣告載體進行整理裝訂,必要時可對其進行商標使用公證;(3)有關的產品宣傳冊、宣傳單張製作要及時更新,明確印刷日期,同時留存產品宣傳冊、宣傳單張製作合同及發票;(4)出具的發票內容盡量要詳細寫明具體的商標,並需要與相關的合同內容相吻合;(5)企業務必完善商標品牌檔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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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吳煥標
  • 原文鏈接:「商標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證據


1、廣告宣傳:在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商標,進行宣傳,

2、印刷商標的相關合同、發票和資料

3、產品包裝

4、付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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