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後,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商標時往往忽視了留存證據,但是在一些商標糾紛中證據卻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如撤三、宣告無效等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證據往往決定你的商標是否有效,為避免因拿不出使用證據而吃虧的情況
商標的使用證據通常如下:
1) 合格的使用證據包括帶有商標圖樣的 商品實物照片、 商品的標籤、商品的外包裝等能夠顯示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上的照片或圖片。
2) 不同類別需分別提交使用證據和使用日期。
3) 一般情況下同一類別提供一個商品的使用證據即可。但如果同一類別下保護的商品種類繁多、範圍過廣,審查員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同種類的使用證據。
4) 提交證據時需提供在世界及在申請商標所在地的最早使用日期。
5) 申請人在提交證據時不需提供銷售方式,但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
關於商標申請如果您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探討。
題主所述的這些證據是比較普通的證據,作為旁證毫無疑問是合格的。在使用期限未達到三年以上的前提下,用於證明商標還在使用的證據是足夠的。如,宣告商標無效(即爭議)
而一旦超過三年以上商標使用,要證明商標的使用證據,核心證據是產銷一系列環節的使用證據。如,你授權給工廠使用商標的授權合同,該工廠生產出產品印上商標的產品,該產品在商店陳列的狀態,該產品銷售的記錄。
而這核心的證據相對於上述的一般證據來說,是難以偽造的。之所以說題主所述的證據是一般證據,原因就在此。
不管是商標申請過程中還是在其他的商標糾紛案件審理中,商標的使用證據都是及其重要的。這些使用的證據可以更好的讓我們商標申請成功,解決糾紛。在外面平時的使用中也可以保留一些證據。那麼我們常說商標的使用證據到底有哪些?
根據規定商標的使用證據主要就是以下幾點: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採取直接貼附、
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我們在商標使用過程中都要有意識保留一些以上的這些使用商標的證據,那樣在遇到商標糾紛時也多一些勝算。
您如果有商標糾紛或者您想註冊商標都可以聯繫我們。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商標使用證據在任何程序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對事件的結果影響很大,所以商標使用證據的保留必須由經營者記住。
而且,這些使用證據的保留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複雜。只要知道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就可以保留照片和紙張。
商標的使用證據一般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