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追回被詐騙的錢,只有報警以後,警察破案了,才會有機會要回來。不過,我要看具體情況,取決於以下三方面。

第一、騙子的賬戶裏有沒有錢。如果騙子的銀行賬戶裏有錢的話,願意把錢賠出來給受害人,那自然錢就回來了。

第二、家屬願不願意拿錢出來賠償受害者。大部分詐騙分子被抓以後,家屬都會積極找到警察,找到被騙人,把錢拿出來賠償,得到諒解和諒解書。

第三、法院判決賠償。這個情況,取決於第一二種情況走不通,就是騙子賬戶沒有錢賠償,家屬也不願意賠償,對詐騙犯不管不顧不問的話。那只有等待法院判決賠償,損失多少就賠償多少。不給也不行,判決過後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能要回錢,大概也就是以上三種方式。當然,萬事皆有可能。還有第四種情況存在,那就是被騙人在罵詐騙犯說,你詐騙那麼多人,讓很多人負債纍纍,家破人亡,難道你不會心疼麼?詐騙犯突然被驚動到,突然醒悟,被感化,突然間良心發現,然後主動把錢退出來給你,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和中五百萬彩票的概率是差不多的,可能還要難很多倍。

一個詐騙案件發生到報警立案,需要好幾天。從偵查到破案,需要的時間更長,也許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兩三年都不一定。別問我為什麼,因為詐騙案件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簡單,並非查個IP地址,確認個微信號和電話號碼,核實一個銀行卡賬號就能破案的。騙子遠遠沒有那麼簡單,看著簡單,其實很難。

不是我誇張,就說假設你是詐騙犯,你會不會告訴被騙人你的真實姓名,透露真實身份證地址信息,還有電話和銀行卡,自己你的個人照片。我問你會不會,你可能會說傻子才會。那就對了,因為詐騙犯也不會是傻子。當然,任何行業都有傻子,他們在一出手的時候就被抓了。

所以說,偵查破案是個漫長而又艱難的過程。很多人覺得簡單的,那肯定的,嘴巴說了肯定簡單,嘴上得來終覺淺,欲知此事要躬行。覺得破案簡單的朋友們,就像覺得網路上可以刷單賺錢一樣。隔行如隔山,很多事,你們並不知道。很多危險,很多流血,你們並不知道,也不會看到。你們只會關注自己的錢啥時候回來,案件什麼時候破,就像當初被騙子迷惑的時候一樣,一心想賺點錢。

破案很漫長,還有破案後追贓挽損,也是和漫長的過程。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按程序,依法依規,有法可依。破案後,並不是公安機關一家,還有檢察機關,還有法院。具體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多學習一下。上當受騙不可怕,可怕的是怎麼走出來,怎麼緩解心情,回歸正常生活,然後一邊賺錢一邊等待著破案。

最被騙的朋友們不會永遠處在倒黴的位置,相信在不遠的一天,事情會有轉機,好運氣會來臨!


喂!110,我被電信詐騙了,我的錢還能追回來嗎?

現在銀行賬號、電話卡、互聯網都是實名制的,難道追回損失真的就那麼難麼?科技這麼發達,你們怎麼就抓不到騙子呢?

這可能就是每天大家問到最多的問題。那麼詐騙分子到底在哪?他們是怎麼隱藏騙來的錢呢?

很多人在遭遇到詐騙報警後,希望公安機關能飛速處理,然後被騙的錢回到自己的手中。這是理想狀態,但絕大多數的網路詐騙案,沒有這麼容易。

首先說說,騙子是如何隱藏自己的

很多看過國外諜戰、警匪大片的朋友認為,抓這些網路詐騙分子,無外乎就是找到騙子登錄或接入互聯網的地址,上門抓人就OK了。

但實際上,登錄的帳號是假的,網路地址是假的,住址統統都是假的,只有騙你錢是真的。

理論上,警察確實可以通過追查上述信息找到騙子,但實際情況是,騙子們不會愚蠢到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註冊賬號使用互聯網,他們會想方設法隱藏自己的一切信息和活動。

騙子們使用的網路伺服器可以通過多層代理進行隱藏,簡單點說,就像是在詐騙窩點和被騙人中間設置了多個網路中轉站,A伺服器登錄設在境外的B伺服器,B又登錄了設在另一個國家的C伺服器……如果騙子投入足夠多的錢,理論上可以租用到無限多的網路伺服器。

警察要想溯源,只有通過一次次抽絲剝繭,如果警方運氣好,輾轉了三四個國家,終於找到了電腦終端所在位置,準備好手續出國抓人時才發現,對方是個熊孩子,一臉無辜的看著你,原來他的電腦被黑成了騙子的伺服器。

假如實際情況比上面的要樂觀,警察歷盡千辛,抓到了一羣用QQ、微信等社交工具作案的騙子,結果被騙的錢,根本就沒有進入到他們的腰包,這些人其實是詐騙幕後金主僱來的高中生或大學畢業生,他們按照詐騙劇本,每天像復讀機一樣,毫無感情重複著話術,真正的金主卻隱藏在又是N個代理伺服器的另一端指揮遙控。

上面所說只是互聯網層面的,無論警察怎麼努力的去工作,你們還是會把問題的重點放在「我被騙的錢在哪裡?」

好吧,你們不關心騙子是怎麼來的!

我們就說說你的錢是怎麼沒的

首先,騙子會購買大量的銀行卡,他們把騙來的錢快速從1張銀行卡分解到4張,4張分解到8張……他們也會用買來的電話卡註冊微信、支付寶賬戶轉移贓款。

然後,一部分錢可能會進入到一個支付寶賬號,一部分錢可能會在某店商平臺消費,還有可能進入某個企業的對公賬戶,甚至會進入澳門某個賭場的地下錢莊。

近一段時期出現了新的洗錢方式,騙子用騙來的錢購買比特幣,火幣等虛擬貨幣。總之,他們會用當前所有的能用到的轉賬、支付方式來藏匿騙來的錢。

有人會說,你把騙子洗錢的事情說的這麼清楚,為什麼不順著資金流去追查呢?實際情況這樣的,騙子把你的5萬元錢和騙得的其他人的錢共計20萬元,分別轉入了10個賬戶裏,假設其中1個賬戶轉入了2萬元,那麼這2萬元裏到底有多少是你被騙的錢呢?

暫時我們不去糾結這個問題,警察順著這2萬元繼續追查發現,這些錢在某店商平臺進行了消費:花1000元購買了50包衛生紙,又花了1000元買一盒20元的茶葉……騙子會儘可能的把這筆錢以「正常」消費的方式洗出來,也就是用非法獲取的錢,購買合法的商品,警察要查清這一筆筆的虛擬支付,耗費的時間和人力可想而知。

全國公安機關的工作模式都差不多,一個地區的警察數量是固定的,專業從事反詐的警力更是十分有限,當案件涉及到跨部門、跨市、跨省、跨國時,還需要與其他省、市、國家的警察聯手合作。換句話說,無論你被騙了500元還是50萬元,公安機關在辦案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都是一樣的。

儘管難度巨大,警察仍然在拼盡全力去破案,2019年全國共破獲電信網路詐騙案件20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萬人,止付凍結涉案銀行賬戶55.5萬個,攔截涉案資金373.8億元。上面這些數字,都是全國的反詐民警用心血和汗水,一個一個累加出來的。

多數人認為詐騙案的主要受害人是老年人,根據研究報告顯示,80後、90後,00後已成為詐騙受害者的主要人羣。但是,這些中年人和年輕人都是在遭遇詐騙後,才真正重視和學習防騙知識。

律師解答:法律對賭博是怎樣規定的?

賭博詐騙受害人不可以要回錢。如果真的是賭博輸掉錢的話,屬於進行了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所得和損失都不受法律保護。

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律師解析: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裡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為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分,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我被華彩國際騙了幾十萬不知道什麼時候能破案


這要看你,他還能不能賠得起?


要看他花了沒有,他要是已經花完了或者轉移到找不到的地方了, 你找誰要啊。

所以報警一定要快 在抓到或者他們把錢搞沒之前,警方就可以先凍結他們的賬戶,這樣可能幫你把錢留住。

一般被全額追回的很少,希望你動作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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