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大快人心

我不希望像黃珊珊一樣可憐的人,死了都沒法安息

董珊珊,一個不能瞑目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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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珊珊,26歲,北京人,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

如此簡短的描述,無法概括這個年輕女孩生前曾經歷的慘痛和絕望,身後的判決也難令她瞑目

董珊珊與丈夫王光宇於2008年下半年結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後經常遭到王的毆打。從這時到她死亡,短短几個月中間,她及家人曾先後八次向警方報告王的暴力行為,曾提起過離婚訴訟,也曾經離開親人獨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王光宇曾這樣描述對她的最後一次殘酷毆打:「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卧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

這次或許致命的毆打發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於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療,兩個月後去世,屍檢認定死亡原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王光宇僅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王已放棄上訴,檢察院抗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案的刑事判決部分已經基本定讞,一條生命只「值」六年六個月的徒刑,這就是法院為家庭暴力核算的代價。

在董珊珊生前,她的父母曾飽受王光宇的騷擾和恐嚇,臨終前,她對父母的最大擔憂就是「你們的日子會不好過」,在判決之後,代理律師李瑩和張偉偉寫道:「我們至今無法直視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我們的司法系統在家庭暴力面前顯得如此軟弱無力!」一位性別研究者在女行郵件組中這樣寫道

這個家暴者,僅僅蹲了4年,然後再婚,再次家暴


謝邀。

家暴男觸犯了法律被判處死刑,理所應當。

但是我們除了痛斥行兇者,是不是應該反思下事件發生的原因、我國的離婚制度的弊病、面臨家暴婦女人身保護費的問題:

第一、離婚難確實是一個現實的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判決離婚,以感情缺已破裂為條件。但是在實踐操作過程中,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認定方面,本身存在搖擺的問題,

同時,很多當事人沒有取證意識,遇到家暴等情形,認為屬於家醜,不願意對外說。

拿李國慶的離婚案件來說,夫妻雙方都成國民性話題了,現在是否判決離婚還得兩說。

第二、第一次判處不准許離婚的,第二次起訴離婚要等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必須六個月以後才可以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

在這六個月的期間,因為雙方已經鬧掰了,女方住在哪裡、如何生活、如何處理和男方面仍有效的婚姻關係,這些都是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三、關於受到家暴的人身保護令制度

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既是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對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強力保障。

但是在實踐中,關於人身保護令的發出條件不明確,宣傳不到位,甚至實施效果欠佳都是現實的問題。

最後,婚姻自由,本身應當包含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如果離婚不自由,那麼這個制度除了是女方的枷鎖外,也是男方的枷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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