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以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是:共同債務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否則不屬於共同債務,是單方債務。債權人必須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只要你沒簽字,就是個人債務。

如果簽了字,會比較難。需要舉證用於家庭生活的部分只有800每月,其它的是個人用去幹什麼了,是否經由你同意的。如果證據很不利於你的話,建議找律師。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因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


債務只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或者共同簽字了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就是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不能。

沒有用於婚姻時共同生活,借貸時配偶不知道,不能認為共同債務,婚姻法及民法典都有相關規定。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這個債務是否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所借的債務。或者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但是另一方事後進行了追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另一方不知情,也不追認,那麼就要看這個債務是否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所用。

如果用於了這兩個方面,就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沒有用於,只是個人使用,那麼就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


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所以要看法院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若是丈夫單獨對外借的,這80萬不全算夫妻共同債務,但給每個月給妻子的部分,屬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謝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所借的債務。或者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但是另一方事後進行了追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另一方不知情,也不追認,那麼就要看這個債務是否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所用。


不算,他證明不了用於家庭


首先,感謝邀請!

就我從律師方面了解的情況,可以確定的是:

1,丈夫借錢,妻子有知情權。但是,提供妻子不知情的證據比較難。

2,離婚後,妻子需要承擔的,僅僅是用於夫妻生活的債務部分。

3,特彆強調,丈夫借錢投資,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