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小長假,兩個硬核老鐵衝上了熱搜,一位隨手拍了36輛,一位拍了270輛。

但同樣也有人把隨手拍幹成了一種職業,讓人厭嫌。


結合評論區的一些觀點,對內容增加解釋描述

《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中第二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羣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鼓勵支持「隨手拍」是官方認可並背書,勇於披露違法行為不屬於告密,哪怕這個行為的初衷可能就是為了獲取獎勵。

我們通常理解的「告密者」更多的是指在「親親相隱」範疇內的告密,也就是為了一己私利突破倫理道德底線誣陷坑害自己的親人師長行為。

之所以有人以此為職業,說明違法者太多了,而且違法不會受到懲處成為了日常,當違法者得到了違法收益,那麼對於守法者就是受到了傷害,那麼這樣的「獵人」的出現並非損害守法者的利益,而是打擊違法者的同時也保護了守法者的利益,至於他們初衷是否是為了獲取利益對於結果而言沒有直接聯繫,所謂「論跡不論心」,我們為什麼不贊同和支持他們呢?除非你是違法者!

這就跟打擊假貨的「王海」一樣,他的初衷就是為了賺錢,在利用法律的規則打擊售假販假商家的同時也順帶著維護了其他潛在消費者的利益,難道我們這些潛在消費者就因為他掙錢了所以就可以認為他做的不對,對他惡語相向嗎?


以下是原回答:

警察抓小偷,是好還是壞?

醫生治病殺病毒,對人而言是好還是壞?

城管按照法律勸離站街販賣的小商販,對其他市民而言是好還是壞?

如果當時拍照的人是穿著制服的交警,他是好警察還是壞警察?

一個正常運轉的秩序需要規則來守護,遵守規則是秩序內所有受益方起碼的責任和義務,維護秩序運行的規則需要相應權力機構維護,在權力機構能力不足或者需要秩序內受益方幫助維護的時候,那麼幫助維護的人應該受到尊重和認可,而不是因為他們損害了部分破壞秩序者利益而受到指責。

規則的有效性從來不在於懲罰的輕與重,而在於懲罰的不可逃避性

哪怕這種懲罰並不是讓破壞規則的人非常痛苦,但只要一旦破壞就不可能逃避懲罰,自然遵守者會成為大多數,規則被遵守的可能性急劇提高。

我支持所有秩序內的受益人對破壞規則者舉報,使之受到懲罰,哪怕舉報者動機不僅僅是為了維護秩序,提高破壞秩序者被懲罰的幾率,目的是讓其他遵守規則者能成為秩序的真正受益者。

以上

原文發布時間:2020-10-07 10:30


有償舉報和懸賞追逃沒什麼區別,由此誕生的職業舉報者不就是賞金獵人麼?我倒覺得這是個浪漫的職業。

首先明確一點,隨手拍是舉報權不是執法權,是羣眾將違法證據提交給執法部門,是否採納和處罰不是舉報者說了算。

竟然有人拿人民行使合法舉報權和文革劃等號,我看這是腦子長到屁股上了,屁股歪倒腳趾頭上了,腳踩糞坑裡了。

舉報和揭發是一回事?我舉報你開車違法,難道還揭你老底了?你是什麼出身、以前幹過啥事跟這次違法沒有關聯吧?只要你不是逃犯不會數罪併罰吧?那你怕什麼呢?

難道你開車必違法?上高速必走應急車道?你以為堵在路上的幾千人都是沙幣,就你長腦子了?就你知道應急車道能走?有監控交警的地方你守法,監控不到的地方你就不守了?賤補賤呢?

自己幹著損人利己的事還道貌岸然指責舉報者。古人尚講大義滅親,人民羣眾憑什麼包庇陌生人?難道你特殊到人間處處是爹媽,人人都得慣著你?


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是每位公民的義務!

05年底,我坐大巴,從惠安往廈門。大約在廈門遠郊,具體位置不清楚,似乎沒進島。挺寬的路,至少4車道,沒注意到有監控。一位乘客要求靠邊停車,司機拒絕,再三要求停車,司機如此回應:大哥,現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了,犯法的事情不要逼我幹!幾乎是原話,我記了十幾年。

從04年起,違章就不叫違章了,叫違法!


為啥大家對暗訪偷拍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一片叫好,但是對普通老百姓拍違法在應急車道的車輛這麼抵觸呢?說到底就是自己有可能是那些違法犯罪分子的受害者,所以看到他們被舉報、懲罰就大快人心。反過來自己有可能是走應急車道的違法者,看到有別人舉報就有罪行被大白於天下的羞恥感,說到底是賊喊捉賊的心虛。

補充:說白了就是既得利益者或者潛在的不願意自己利益受到損害


令人厭惡的是「隨手拍」。而不是舉報違法。

請審題【同樣也有人把隨手拍幹成了一種職業,讓人厭嫌。

最初是因為堵車,閑著沒事拍拍照,舉個報,打發時間。

時時刻刻都可能被別人偷拍,每個人都過著被監視的生活,不是細思極恐嘛?

這個口子如果打開,不知道因為什麼就會被舉報,那個人人自危的時代,才過去不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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