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東一小孩被撞後遭拋屍,肇事者 20 年未定罪?
據楚天都市報報道,1999年6月30日中午,山東濰坊陳秀英5歲的兒子被車撞了。2001年4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被抓獲歸案,他交代,把孩子撞倒後抱上了汽車,本想帶他去醫院治療,但後來發現孩子死亡,於是拋屍至高密市一村莊暗渠內,然後畏罪潛逃。但警方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並未找到小孩屍體。因始終沒有找到孩子屍體,法院認為缺失重要證據,於是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20多年過去了,犯罪嫌疑人仍無法定罪。肇事者親屬曾要求她出具諒解書,陳秀英稱一天沒找到孩子,一天不會原諒。
媒體在法院認為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把嫌疑人口供所稱「撞人、拋屍」等情節作為事實來報道,這是很不妥的。提問中直稱「肇事者」而非「嫌疑人」,有先入為主的誤導之嫌。
從法律上來講,疑罪從無,這句話在新聞媒體報道那些「錯案」的時候,經常被掛在嘴邊。
可是在這條新聞中,媒體自己卻違反了刑訴法的精神,只根據嫌疑人的口供,就如此言之鑿鑿,實在是一個鮮明的對比。
建議把提問中的相關表述改成:
犯罪嫌疑人供述「撞人、拋屍」,卻因為無法找到屍體而不能定罪……
既然打上了「法律」話題的標籤,那麼我想從「是否必須找到屍體才能定罪」的角度來談一談。
一說到這個問題,恐怕很多人都會想到佘案,被告背著「殺妻」的「事實」被羈押了11年,結果「死去」的妻子突然出現了,好在當初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這才改判無罪釋放。
是否能夠找到屍體,核心問題在於能否證實被害人死亡。換言之,即使能夠找到屍體,但是無法證明就是本案被害人(有可能是其他案件的被害人)的話,就不能證明本案被告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如果不能證實被害人死亡,在定罪時就缺乏關鍵的證據。比如中國新聞網曾經報道過湖北一個案例,被告供述自己曾經活埋他人,但是在其指認的地點無法找到被害人的屍體,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之後檢察院提起抗訴,二審認為雖然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但是從購買工具,還有邀約他人等角度來說,被告觸犯非法拘禁罪的證據充分,所以最後改判被告非法拘禁罪成立。
這就是實踐中非常典型的疑罪從無,並不是說判決不認定故意殺人,被告就可以高枕無憂。如果之後發現了其他證據,仍然可以對被告提起公訴。
說到這裡,其實就帶出了下一個問題:是否只有被害人的屍體才能證明被害人已經死亡/被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呢?
其實這還不是同一個問題。如果能夠找到屍體,結合口供等其他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被告實施了故意殺人,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但是並非只有屍體纔是證明被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唯一證據。比如說,有清晰的監控錄像拍到了被告行兇的視頻,就算不能證明被害人已經死亡,但是被告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仍然是成立的。
哪怕是為了證明死亡結果的發生,也未必需要找到完整的屍體,一些關鍵部位的人體組織同樣也是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有力證據。
但是回到本案中,無論以何種方式,無論是否發現被害人屍體,如果想要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
並且,在找到屍體之後,還要通過解剖確定其死因,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準確的起訴、定罪、量刑。不過二十年過去了,一切談何容易?
只要嫌疑人一天未經定罪,都應當認為他是無罪的。但是隻要能夠找到屍體並且證實其犯罪行為,就應該作出公正的判決,給孩子的親人一個交代。
至於說孩子的親人是否原諒犯罪嫌疑人,或者說在沒定罪的情況下是否應該責怪犯罪嫌疑人,我認為不應該用法官的思維來要求孩子的親人。孩子那麼多年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有人承認是自己導致了孩子死亡,親人要怪、要恨,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對於法官來說,疑罪從無的原則,仍然要堅守。
難道我現在被發跣足,跑到大街上大喊「我殺人了,我殺人了」,法院就能判我故意殺人罪嗎?
解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關鍵證據滅失,犯罪嫌疑人確實無法被定罪。
這是二十年前啊!且不說事發地不太可能有監控攝像頭,就連犯罪嫌疑人當時開的那輛車,現在恐怕都鏽蝕了。
我深切同情一位失去孩子的母親,但我的同情心不是被拿來攻訐我國司法機關的武器。
@上游新聞 ,我勸你耗子喂汁。
來舉報我啊,我就是肉身排雷車,知乎雷神,紙糊託爾奧丁森,普化天尊,不是在小黑屋,就是在去小黑屋的路上,自號紫霄雷學院院士,雷區舞王,踩雷小王子,瓦力專家,黑屋教授,每天禁言23:59的全自動踩雷機器。
還記得當初鮑律師被告性侵養女時,全網都在刷到對國家司法機關的懷疑。
可是我去百度百科了,整個故事看下來,我有很疑惑的一個點。
證據在哪裡?
百度百科洋洋灑灑幾萬字,有關熱度的視頻,我是刷到了一個又一個,但是通篇看下來。
證據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