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楚天都市報報道,1999年6月30日中午,山東濰坊陳秀英5歲的兒子被車撞了。2001年4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被抓獲歸案,他交代,把孩子撞倒後抱上了汽車,本想帶他去醫院治療,但後來發現孩子死亡,於是拋屍至高密市一村莊暗渠內,然後畏罪潛逃。但警方根據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並未找到小孩屍體。因始終沒有找到孩子屍體,法院認為缺失重要證據,於是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20多年過去了,犯罪嫌疑人仍無法定罪。肇事者親屬曾要求她出具諒解書,陳秀英稱一天沒找到孩子,一天不會原諒。


媒體在法院認為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把嫌疑人口供所稱「撞人、拋屍」等情節作為事實來報道,這是很不妥的。提問中直稱「肇事者」而非「嫌疑人」,有先入為主的誤導之嫌。

從法律上來講,疑罪從無,這句話在新聞媒體報道那些「錯案」的時候,經常被掛在嘴邊。

可是在這條新聞中,媒體自己卻違反了刑訴法的精神,只根據嫌疑人的口供,就如此言之鑿鑿,實在是一個鮮明的對比。

建議把提問中的相關表述改成:

犯罪嫌疑人供述「撞人、拋屍」,卻因為無法找到屍體而不能定罪……


既然打上了「法律」話題的標籤,那麼我想從「是否必須找到屍體才能定罪」的角度來談一談。

一說到這個問題,恐怕很多人都會想到佘案,被告背著「殺妻」的「事實」被羈押了11年,結果「死去」的妻子突然出現了,好在當初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這才改判無罪釋放。

是否能夠找到屍體,核心問題在於能否證實被害人死亡。換言之,即使能夠找到屍體,但是無法證明就是本案被害人(有可能是其他案件的被害人)的話,就不能證明本案被告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如果不能證實被害人死亡,在定罪時就缺乏關鍵的證據。比如中國新聞網曾經報道過湖北一個案例,被告供述自己曾經活埋他人,但是在其指認的地點無法找到被害人的屍體,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之後檢察院提起抗訴,二審認為雖然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但是從購買工具,還有邀約他人等角度來說,被告觸犯非法拘禁罪的證據充分,所以最後改判被告非法拘禁罪成立。

這就是實踐中非常典型的疑罪從無,並不是說判決不認定故意殺人,被告就可以高枕無憂。如果之後發現了其他證據,仍然可以對被告提起公訴。


說到這裡,其實就帶出了下一個問題:是否只有被害人的屍體才能證明被害人已經死亡/被告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呢?

其實這還不是同一個問題。如果能夠找到屍體,結合口供等其他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被告實施了故意殺人,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但是並非只有屍體纔是證明被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唯一證據。比如說,有清晰的監控錄像拍到了被告行兇的視頻,就算不能證明被害人已經死亡,但是被告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仍然是成立的。

哪怕是為了證明死亡結果的發生,也未必需要找到完整的屍體,一些關鍵部位的人體組織同樣也是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有力證據。


但是回到本案中,無論以何種方式,無論是否發現被害人屍體,如果想要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

並且,在找到屍體之後,還要通過解剖確定其死因,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準確的起訴、定罪、量刑。不過二十年過去了,一切談何容易?

只要嫌疑人一天未經定罪,都應當認為他是無罪的。但是隻要能夠找到屍體並且證實其犯罪行為,就應該作出公正的判決,給孩子的親人一個交代。

至於說孩子的親人是否原諒犯罪嫌疑人,或者說在沒定罪的情況下是否應該責怪犯罪嫌疑人,我認為不應該用法官的思維來要求孩子的親人。孩子那麼多年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有人承認是自己導致了孩子死亡,親人要怪、要恨,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對於法官來說,疑罪從無的原則,仍然要堅守。


難道我現在被發跣足,跑到大街上大喊「我殺人了,我殺人了」,法院就能判我故意殺人罪嗎?


解釋: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關鍵證據滅失,犯罪嫌疑人確實無法被定罪。

這是二十年前啊!且不說事發地不太可能有監控攝像頭,就連犯罪嫌疑人當時開的那輛車,現在恐怕都鏽蝕了。

我深切同情一位失去孩子的母親,但我的同情心不是被拿來攻訐我國司法機關的武器。

@上游新聞 ,我勸你耗子喂汁。


來舉報我啊,我就是肉身排雷車,知乎雷神,紙糊託爾奧丁森,普化天尊,不是在小黑屋,就是在去小黑屋的路上,自號紫霄雷學院院士,雷區舞王,踩雷小王子,瓦力專家,黑屋教授,每天禁言23:59的全自動踩雷機器。


還記得當初鮑律師被告性侵養女時,全網都在刷到對國家司法機關的懷疑。

可是我去百度百科了,整個故事看下來,我有很疑惑的一個點。

證據在哪裡?

百度百科洋洋灑灑幾萬字,有關熱度的視頻,我是刷到了一個又一個,但是通篇看下來。

證據在哪裡?

案發於1999年,2001找到肇事者。

活不見人,死不見屍的,你拿什麼定罪?

沒有證據請不要說「未定罪」

有人會說監控

監控是2004年國家開始強調公共場所安裝,2006-2008年才大規模普及,而高清攝像頭2004才開始使用。

而且關於此案的報道很少,你幾行文字能看出個啥,我要看證據,不是聽你說故事會。


這年頭山東的負面新聞要是不把山東標出來都不好意思和知乎們的黑子打招呼了是吧?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證明刑事被告的犯罪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這體現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司法精神。

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其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原則規定在憲法中,是人類制度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我國雖然沒有將無罪推定寫進憲法,但刑事訴訟法中已經引進了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

我國運用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著名案例為大家耳熟能詳的河北聶樹斌案,聶樹斌案中的受害人康某至今都沒確定殺人真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2016年12月2日再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宣告原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雲法律君亦留意到相關的王書金案,該案王書金承認強姦殺害受害人康某,僅有王書金的口供,且關鍵證據無法與現場遺留的證據不相吻合的,儘管案犯王書金甘願認罪領刑,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對強姦康某一案沒有提起公訴。罪犯王書金被判處死刑是查證屬實的其他三起故意殺人、強姦案件,不包括康某作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聶樹斌再審案和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姦一案,我們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始終貫徹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

大家對冤案的平凡昭雪的時候,大家感嘆司法文明的進步的時候,大家就應該理性的認識到,任何一種制度,任何一項法律原則的制定,都會存在著積極的一面,也會存在消極的一面,無罪推定原則在努力保障人權的時候,避免冤獄,坦誠的說,我們不得不接受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查證犯罪事實的人無法定罪,並因此正常回歸社會。

回歸到本案,山東法院頂住了社會上的各種壓力,信法為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表現。由於受當時偵查技術手段等因素的侷限,始終沒有找到孩子的遺體,關鍵證據缺失,山東法院只能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在補充偵查無果的情況下無法對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

這雖然不符合大家心中的樸素的正義認知,山東法院堅持了刑法謙抑的理性,這是我所看到的中國法治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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