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报道,1999年6月30日中午,山东潍坊陈秀英5岁的儿子被车撞了。2001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他交代,把孩子撞倒后抱上了汽车,本想带他去医院治疗,但后来发现孩子死亡,于是抛尸至高密市一村庄暗渠内,然后畏罪潜逃。但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并未找到小孩尸体。因始终没有找到孩子尸体,法院认为缺失重要证据,于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多年过去了,犯罪嫌疑人仍无法定罪。肇事者亲属曾要求她出具谅解书,陈秀英称一天没找到孩子,一天不会原谅。


媒体在法院认为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把嫌疑人口供所称「撞人、抛尸」等情节作为事实来报道,这是很不妥的。提问中直称「肇事者」而非「嫌疑人」,有先入为主的误导之嫌。

从法律上来讲,疑罪从无,这句话在新闻媒体报道那些「错案」的时候,经常被挂在嘴边。

可是在这条新闻中,媒体自己却违反了刑诉法的精神,只根据嫌疑人的口供,就如此言之凿凿,实在是一个鲜明的对比。

建议把提问中的相关表述改成:

犯罪嫌疑人供述「撞人、抛尸」,却因为无法找到尸体而不能定罪……


既然打上了「法律」话题的标签,那么我想从「是否必须找到尸体才能定罪」的角度来谈一谈。

一说到这个问题,恐怕很多人都会想到佘案,被告背著「杀妻」的「事实」被羁押了11年,结果「死去」的妻子突然出现了,好在当初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这才改判无罪释放。

是否能够找到尸体,核心问题在于能否证实被害人死亡。换言之,即使能够找到尸体,但是无法证明就是本案被害人(有可能是其他案件的被害人)的话,就不能证明本案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如果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在定罪时就缺乏关键的证据。比如中国新闻网曾经报道过湖北一个案例,被告供述自己曾经活埋他人,但是在其指认的地点无法找到被害人的尸体,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认为虽然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但是从购买工具,还有邀约他人等角度来说,被告触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充分,所以最后改判被告非法拘禁罪成立。

这就是实践中非常典型的疑罪从无,并不是说判决不认定故意杀人,被告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之后发现了其他证据,仍然可以对被告提起公诉。


说到这里,其实就带出了下一个问题:是否只有被害人的尸体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呢?

其实这还不是同一个问题。如果能够找到尸体,结合口供等其他一些证据,是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故意杀人,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但是并非只有尸体才是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比如说,有清晰的监控录像拍到了被告行凶的视频,就算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仍然是成立的。

哪怕是为了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未必需要找到完整的尸体,一些关键部位的人体组织同样也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有力证据。


但是回到本案中,无论以何种方式,无论是否发现被害人尸体,如果想要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并且,在找到尸体之后,还要通过解剖确定其死因,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起诉、定罪、量刑。不过二十年过去了,一切谈何容易?

只要嫌疑人一天未经定罪,都应当认为他是无罪的。但是只要能够找到尸体并且证实其犯罪行为,就应该作出公正的判决,给孩子的亲人一个交代。

至于说孩子的亲人是否原谅犯罪嫌疑人,或者说在没定罪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责怪犯罪嫌疑人,我认为不应该用法官的思维来要求孩子的亲人。孩子那么多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有人承认是自己导致了孩子死亡,亲人要怪、要恨,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对于法官来说,疑罪从无的原则,仍然要坚守。


难道我现在被发跣足,跑到大街上大喊「我杀人了,我杀人了」,法院就能判我故意杀人罪吗?


解释: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关键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被定罪。

这是二十年前啊!且不说事发地不太可能有监控摄像头,就连犯罪嫌疑人当时开的那辆车,现在恐怕都锈蚀了。

我深切同情一位失去孩子的母亲,但我的同情心不是被拿来攻讦我国司法机关的武器。

@上游新闻 ,我劝你耗子喂汁。


来举报我啊,我就是肉身排雷车,知乎雷神,纸糊托尔奥丁森,普化天尊,不是在小黑屋,就是在去小黑屋的路上,自号紫霄雷学院院士,雷区舞王,踩雷小王子,瓦力专家,黑屋教授,每天禁言23:59的全自动踩雷机器。


还记得当初鲍律师被告性侵养女时,全网都在刷到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怀疑。

可是我去百度百科了,整个故事看下来,我有很疑惑的一个点。

证据在哪里?

百度百科洋洋洒洒几万字,有关热度的视频,我是刷到了一个又一个,但是通篇看下来。

证据在哪里?

案发于1999年,2001找到肇事者。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你拿什么定罪?

没有证据请不要说「未定罪」

有人会说监控

监控是2004年国家开始强调公共场所安装,2006-2008年才大规模普及,而高清摄像头2004才开始使用。

而且关于此案的报道很少,你几行文字能看出个啥,我要看证据,不是听你说故事会。


这年头山东的负面新闻要是不把山东标出来都不好意思和知乎们的黑子打招呼了是吧?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证明刑事被告的犯罪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体现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在宪法中,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我国虽然没有将无罪推定写进宪法,但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引进了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

我国运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著名案例为大家耳熟能详的河北聂树斌案,聂树斌案中的受害人康某至今都没确定杀人真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2日再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庭宣告原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云法律君亦留意到相关的王书金案,该案王书金承认强奸杀害受害人康某,仅有王书金的口供,且关键证据无法与现场遗留的证据不相吻合的,尽管案犯王书金甘愿认罪领刑,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强奸康某一案没有提起公诉。罪犯王书金被判处死刑是查证属实的其他三起故意杀人、强奸案件,不包括康某作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聂树斌再审案和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我们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始终贯彻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大家对冤案的平凡昭雪的时候,大家感叹司法文明的进步的时候,大家就应该理性的认识到,任何一种制度,任何一项法律原则的制定,都会存在著积极的一面,也会存在消极的一面,无罪推定原则在努力保障人权的时候,避免冤狱,坦诚的说,我们不得不接受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证犯罪事实的人无法定罪,并因此正常回归社会。

回归到本案,山东法院顶住了社会上的各种压力,信法为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由于受当时侦查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局限,始终没有找到孩子的遗体,关键证据缺失,山东法院只能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无果的情况下无法对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这虽然不符合大家心中的朴素的正义认知,山东法院坚持了刑法谦抑的理性,这是我所看到的中国法治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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