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一小孩被撞后遭抛尸,肇事者 20 年未定罪?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1999年6月30日中午,山东潍坊陈秀英5岁的儿子被车撞了。2001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他交代,把孩子撞倒后抱上了汽车,本想带他去医院治疗,但后来发现孩子死亡,于是抛尸至高密市一村庄暗渠内,然后畏罪潜逃。但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并未找到小孩尸体。因始终没有找到孩子尸体,法院认为缺失重要证据,于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多年过去了,犯罪嫌疑人仍无法定罪。肇事者亲属曾要求她出具谅解书,陈秀英称一天没找到孩子,一天不会原谅。
媒体在法院认为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把嫌疑人口供所称「撞人、抛尸」等情节作为事实来报道,这是很不妥的。提问中直称「肇事者」而非「嫌疑人」,有先入为主的误导之嫌。
从法律上来讲,疑罪从无,这句话在新闻媒体报道那些「错案」的时候,经常被挂在嘴边。
可是在这条新闻中,媒体自己却违反了刑诉法的精神,只根据嫌疑人的口供,就如此言之凿凿,实在是一个鲜明的对比。
建议把提问中的相关表述改成:
犯罪嫌疑人供述「撞人、抛尸」,却因为无法找到尸体而不能定罪……
既然打上了「法律」话题的标签,那么我想从「是否必须找到尸体才能定罪」的角度来谈一谈。
一说到这个问题,恐怕很多人都会想到佘案,被告背著「杀妻」的「事实」被羁押了11年,结果「死去」的妻子突然出现了,好在当初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这才改判无罪释放。
是否能够找到尸体,核心问题在于能否证实被害人死亡。换言之,即使能够找到尸体,但是无法证明就是本案被害人(有可能是其他案件的被害人)的话,就不能证明本案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如果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在定罪时就缺乏关键的证据。比如中国新闻网曾经报道过湖北一个案例,被告供述自己曾经活埋他人,但是在其指认的地点无法找到被害人的尸体,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认为虽然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但是从购买工具,还有邀约他人等角度来说,被告触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充分,所以最后改判被告非法拘禁罪成立。
这就是实践中非常典型的疑罪从无,并不是说判决不认定故意杀人,被告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之后发现了其他证据,仍然可以对被告提起公诉。
说到这里,其实就带出了下一个问题:是否只有被害人的尸体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呢?
其实这还不是同一个问题。如果能够找到尸体,结合口供等其他一些证据,是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故意杀人,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但是并非只有尸体才是证明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比如说,有清晰的监控录像拍到了被告行凶的视频,就算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仍然是成立的。
哪怕是为了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未必需要找到完整的尸体,一些关键部位的人体组织同样也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有力证据。
但是回到本案中,无论以何种方式,无论是否发现被害人尸体,如果想要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并且,在找到尸体之后,还要通过解剖确定其死因,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起诉、定罪、量刑。不过二十年过去了,一切谈何容易?
只要嫌疑人一天未经定罪,都应当认为他是无罪的。但是只要能够找到尸体并且证实其犯罪行为,就应该作出公正的判决,给孩子的亲人一个交代。
至于说孩子的亲人是否原谅犯罪嫌疑人,或者说在没定罪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责怪犯罪嫌疑人,我认为不应该用法官的思维来要求孩子的亲人。孩子那么多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有人承认是自己导致了孩子死亡,亲人要怪、要恨,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对于法官来说,疑罪从无的原则,仍然要坚守。
难道我现在被发跣足,跑到大街上大喊「我杀人了,我杀人了」,法院就能判我故意杀人罪吗?
解释: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关键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被定罪。
这是二十年前啊!且不说事发地不太可能有监控摄像头,就连犯罪嫌疑人当时开的那辆车,现在恐怕都锈蚀了。
我深切同情一位失去孩子的母亲,但我的同情心不是被拿来攻讦我国司法机关的武器。
@上游新闻 ,我劝你耗子喂汁。
来举报我啊,我就是肉身排雷车,知乎雷神,纸糊托尔奥丁森,普化天尊,不是在小黑屋,就是在去小黑屋的路上,自号紫霄雷学院院士,雷区舞王,踩雷小王子,瓦力专家,黑屋教授,每天禁言23:59的全自动踩雷机器。
还记得当初鲍律师被告性侵养女时,全网都在刷到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怀疑。
可是我去百度百科了,整个故事看下来,我有很疑惑的一个点。
证据在哪里?
百度百科洋洋洒洒几万字,有关热度的视频,我是刷到了一个又一个,但是通篇看下来。
证据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