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了就丟了,找不回來的。

購物卡的實質是你已經買了的「商品」,只不過這個「商品」有點奇怪,可以兌換指定超市的其他商品。

所以,單位發了購物卡,你弄丟了,相當於你弄丟了單位給你的一桶油、一件衣服、一個電風扇……等等。也就意味著你弄丟了就是你自己的事兒了,與單位與超市都無關。

另外一個解釋:如果你懂得一點財務上的知識,就知道單位給了你購物卡,是在相關超市開發票買過來的。而相關超市付出了商品(購物卡),收到了貨款(單位付的錢),開了發票,就意味著這單採購行為已經兩訖,不會為你丟失商品負責。


無記名有價票劵丟了就和丟人民幣一樣,上哪裡找去。


沒辦法,現在購物卡基本不掛失,就是記名卡也不可能給掛失的,只能認倒霉了


肯定找不回了,除非記名的


不記名的找不回來。

吃一塹長一智。


丟了兩百塊


肯定找不回來了,現在這個社會沒有哪個好心人拾金不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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