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B站UP主敬漢卿,被一個註冊了100多個商標的皮包公司告他違法使用敬漢卿這個商標。這本來就屬於敬漢卿的東西,怎麼被別人給輕易搶注呢?

聽說我國很多公司被國外的搶注流氓搶注了。

我國也有搶注流氓搶注蠟筆小新什麼的。

以前周杰倫也被人搶注過。

現在註冊別人的商標這麼容易的嗎,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呢?商標局是如何覈定的呢?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簡單來說,就是誰先申請,就註冊誰的。

希望能幫到您!!


我國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所以要及時申請自己的商標,以防被他人搶注。


國內商標註冊原則: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

敬漢卿商標事件是有解的,只是比起在開始使用前就註冊麻煩了一些。


謝邀,我國商標申請實行的是先申請制,誰先申請商標屬於誰。也就是說只要沒有人申請,誰先申請商標歸誰。

商標法中雖然對惡意註冊有規定,但是審查員在實踐中很難去判定申請人是否屬於惡意申請。比如搶注,除非商標本身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或審查員剛好知道這個商標屬於他人,很難知道是不是屬於搶注行為。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因此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加入了異議制度,使得他人能夠在商標公告期內對商標局予以通過的商標進行異議。保護他人在先權利。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覈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防止利害人因為錯過公告期,而使得商標註冊證下發,商標局又加入了無效制度,使得利害人能夠在商標證書下達之後對惡意註冊的申請人進行商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對於囤積商標的申請人來說商標局在無效的基礎上又加入了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程序,避免商標資源閑置。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總的來說,一方面是在審查過程中對於不知名的商標進行審查時審查員的確很難判定申請人是否屬於惡意註冊,另一方面來說大部分人知識產權意識依舊十分薄弱,沒有意識到需要第一時間對商標進行註冊和對公告商標進行異議。造成了註冊他人商標感覺很方便的現象。


因為你自己不註冊。別找藉口!


你當然可以合法使用姓名權。

但商標與姓名畢竟是兩種東西。

就像阿里巴巴,用的是阿里巴巴的名字,不一樣註冊?(用虛擬人物舉例不太恰當,別噴我)

註冊屬於別人的商標不存在的,只能是搶注沒有註冊也就是沒有歸屬的商標。

除了國家認證的馳名商標(地名之類的禁止註冊,不用擔心搶注),沒有註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顯然這個up主的名字既沒有註冊也不是馳名商標。

註冊的手續和流程對於普通人並不容易,但是術業有專攻,找個代理辦起來很簡單,就像辦出國簽證,大部分人都是找代理。

我也不是贊同這種搶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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