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持有者沒申請回美證的情況下是不能離境超過183天嗎,怎麼也有移民機構主頁說這是和報稅原則混淆了,實際上移民局是說不超過一年??求解惑,或者告訴我在移民局官網上用什麼關鍵詞檢索相關條例(= =USCIS的檢索太讓我崩潰了)。。謝謝!


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字。就好像 B-1/B-2 簽證入境時 CBP 有權質問你移民傾向一樣,拿綠卡入境時 CBP 有權質問你是否不再需要永久居住在美國。離開美國超過一年是肯定要申請 permit 的,但不到一年的話 CBP 也還是有權說你的行為表明你不再需要永久居住在美國,然後沒收綠卡。總的來說,離開的時間越短累計離開時間越少就越好,但最終決定權還是在別人手上,這就跟判定 B-1/B-2 申請者有沒有移民傾向一樣……

一般的建議是不要要過 6 個月,或者是超過 6 個月不到一年也申請 permit,提前表述你要離開的理由。如果 permit 被批了,至少可以認為 USCIS 認可你以這個理由離開這個長一段時間,回來是告訴 CBP 事實確實是這樣子的。當然 CBP 還是有權質疑你說的是不是事實……

如果有能證明和美國不能割斷的關係,例如僱傭關係、親人、房產,這也會有些幫助,但具體有什麼效果就很難說了。


理論上是1年沒錯,但是如果真的離開快1年纔回去,哪怕還不到1年,就有可能認為您另選擇了其他國家作為居住地,除非有很特別的理由。

我們說的6個月,是根據在哪居住的時間更長而推算出來的安全時間。比如您出了美國,在中國居住了半年,那麼再回到美國時,可以理解成一半的時間在美國一半的時間在中國,那麼仍然可以認為是在美國居住為主,即便可能您剛回去幾天就又回中國了。

不過更多的,是看您在美國的一些關聯,比如親戚,房子,事業,存款,如果都在美國還好,如果什麼都沒有,每次都是半年入境一次,估計2,3次就會被調查了


離境超過6個月,返美被取消綠卡,海關的正式回答稱:根據移民法,海關有權進行「特別處理與檢查",以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意願繼續長期居留在美國。


6個月是保守的說法,比較專業的說法是沒有在美國住下去的意願就會沒收綠卡,如果在美國有車輛,房產,活躍的銀行賬戶,按時報稅,有效的駕照等證明身份的文件,也不是不可以超過這個時限。幾年不來然後闖關成功的也不是沒有,要是你有什麼非留在國內的原因(照顧老人什麼的)一般來說也可能會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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