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表現形式應該是流通的資產、證券和商品,不能歸結為某一種


應該比較傾向於往資產的角度劃分,現在比特幣其實在國家層面的定義其實屬於商品,可以當成大宗商品看待。


結論是根據金融環境各國有各國不同的分類方法,因此沒有定論。比如美國SEC在實務中更多的把加密貨幣當做證券來管理,又如泰國政府認定加密貨幣同時具有貨幣和證券的雙屬性。

另外,我覺得題目可能修正成「加密貨幣應該劃分為虛擬貨幣還是金融產品」會更貼切。

如果加密貨幣是充當等價物的存在,那麼使用虛擬貨幣的加密貨幣如果是某種資產,權益的體現,那麼就類似於可交易的證券;如果只是作為一個交易標的,那麼就更像是金融衍生品。像是同時認定加密貨幣是貨幣也是證券,容易造成監管空白,產生較大的金融風險。


POW歸為資產,

POS的歸為證券。


可以看看政府對eth的評定


資產屬性偏強,證券屬性沒有營收作為支撐沒有實際意義,對於個人而言,投資加密貨幣更像是投資股權,最早一批的是pre-A,早批出局的叫老股轉讓,晚一點的是ABCD。

其實最重要的都是看好,並且陪伴。

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首例比特幣財產侵權糾紛案件,明確認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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