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買房,交房後因為開發商沒辦下來預售證不能和銀行對接,要求我們每年把本金和利息交給開發商,不然不給鑰匙,我們交了1年領了要是後就沒交,現在可以和銀行對接了,開發商要求補齊前面的貸款和利息才給辦,我們該怎麼辦,我們之前簽了協議,


去產監處舉報,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銷售房屋。

什麼**協議,對於不要臉的人來說,協議算毛?只有利益才是唯一!

比如開發商搞陰陽合同,超出備案價的部分以違約金的形式收取。本來都是和業主商量好的,結果業主拿到房子,一轉身去稅務局舉報了。贏是包贏的,嘴臉也是蠻難看的。


如果當時有協議而且利率合適那肯定要按協議補繳欠付的款項,地主家也沒有餘糧,開發商的錢也不是刮來的


簽署協議拿著合同自己就可以去貸款了,開發商只提供輔助工作


召集業主開會,研究協商方案,人多力量大,才能形成影響,你懂得


自己找銀行就可以辦呀,讓開發商提供配套的材料即可


找相關部門進行維權,當然如果按照開放商的流程你並沒有損失什麼,聯繫就儘快辦理好,畢竟後續還要辦理房產證。


你簽了協議了,你還問什麼.....誰能教你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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