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車讓女婿開,女婿有駕駛證,車手續齊全,車輛登記在父親名下沒有過戶。女婿開車故意撞死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女婿賠償不起,現受害人起訴父親,父親是否有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需要對方舉證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否則,就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除非有證據表明車輛所有人對於案件的發生負有過錯,否則其不承擔責任。


無責任。所有者並無過錯,車輛狀況正常不足以發生重大事故,且使用者(女婿)是有責任能力行為人,符合機動車駕駛條件。


以上兩個回復你的,最後一句話說的跟清楚:(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找到對該事故負有過錯(比方,如果明知他的女婿已經醉酒,還借車)。正常情況下沒有,有就是有預謀借刀殺人了。


車主在出借車輛時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無需賠償的。

根據題主陳述的情況判斷,車主是沒有過錯的,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父親出借車輛時,審查過車況良好、女婿有有效駕駛證,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除非父親知道女婿借車的目的是為了殺人仍然借車予以幫助,否則父親沒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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