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判定詐騙罪,提起公訴後法院判刑,犯罪人服刑出獄後,詐騙人還需要還錢嗎?需要是否就由刑事案件轉為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通過什麼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是法院嗎?


如果詐騙的錢沒有償還或者沒有償還完,法院的判決主文會有繼續追繳贓款這一項,這樣你在坐牢出來(刑滿釋放)以後,還應當繼續把所欠贓款還上。


坐牢不能抵債。

案例:乙自稱有關係,能給甲的子女找到好工作,但是需要一點費用上下打點,於是甲支付給乙30萬元。後乙以各種藉口拖延,承諾要找的工作遙遙無期,甲才發現被騙。甲如何要回30萬元?

甲的解決方案有三:

協商解決,在此過程中可以順帶留存證據,比如借條、欠條、還款協議等書面證據,或者錄音等視聽資料;

以詐騙為由進行報案,公安機關介入,乙退賠;

憑銀行轉賬記錄以及協商過程中搜集到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

一、

協商基本不太可能解決問題,因為錢財早被乙揮霍或者用來「打點」其他人,無力還款。但不排除乙懼怕甲報案,而返還一部分款項。

二、

報案效果如何,因案而已。有的當事人,公安機關一通電話過去,當即跑來還錢。有的呢,人在外地,根本不配合公安辦案。(異地抓人?你以為公安機關是你家開的呀?)凍結對方賬戶,都不見得人能出現。更何況,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那麼痛快立案。就算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走下來,漫長的等待,換來的並不一定就是為了獲取諒解而賠償或者責令退賠。詐騙案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得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三、

法院訴訟,根據查閱的案例,通常有兩種案由:不當得利和委託合同糾紛。

1.甲有損失,乙有獲益,並且獲益無合法依據,乙構成不當得利。甲有權要求乙返還不當得利。【 參考案例:(2014)沙民初字第1993號】

2.雙方當事人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但是委託合同內容不具有合法性,故委託合同無效。依據無效合同恢復原狀的處理原則,訂立該無效合同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應根據雙方過錯大小承擔責任。本案中,甲作為成年人,明知委託他人找工作不具有合法性,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乙作為具體的執行人,要承擔更大的責任。有的案例判決委託人責任佔30%,受託人佔70%。【參考案例:(2015)大審民再終字第109號】

總得來說:

1.如果嫌疑人為了寬大處理,被抓後就會主動退款,沒有退,看第2點。

2.刑事判決書責令退賠。不退賠,請看第3點。(最高法院2000年制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是關於「責令退賠」類問題的最新處理規定。該條很明確,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責令退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則規定被害人可以另行起訴就毫無意義了。)

3.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退款。


要的哦。判刑後,要是不退贓款、不付罰金。會直接移送執行局,先給你掛賬上。

等坐牢出來了,還是失信被執行人。

我是律師,辦案時遇到過真實案例


詐騙罪的判決書會寫明:追繳違法所得發還給被害人。所以,即便刑滿釋放,法院查到有財產可供執行也是會追繳的。

在服刑期間,如果主動退賠,也是可以獲得減刑的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執行局的人手有限,一般都無法主動跟蹤某一個案件的執行。所以,只要被害人不緊盯著,就很難執行。


好律師網: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

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並不能代表民事責任。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但刑法規定中並沒有要求還款。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不還款會使法官量刑偏重,在判決後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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