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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寧波東力(002164)公告披露了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寧波東力披露的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2018 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寧波東力維權入口)

  代表中小股民維權的新浪股民維權平臺律師,北京德恆(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律師說,隨著《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落地,因寧波東力信批違規而受損的股民,在法律程序上可以提起索賠訴訟,但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一、作為詐騙案受害者的寧波東力是否需要向股民索賠

  寧波東力的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實際上均是全資子公司年富供應鏈財務造假,隱瞞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造成的。在接受證監會處罰時,寧波東力提出其本身就是資產重組的受害人,重組後年富供應鏈仍由李文國等人實際控制日常經營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後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請求免予處罰。但證監會沒有接受寧波東力的申辯意見。

  張志旺律師認為,資產重組之前的美好願景是寧波東力「描繪」的,資產重組之後業績暴增的信息是寧波東力發佈的,如果寧波東力因受騙上當而不承擔責任的話,那麼被寧波東力上述信息誤導的萬千無辜投資者豈不是成為「冤大頭」了?

  所以不論從情理上還是法律上,寧波東力應當對因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而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時間段買入寧波東力股票的股民有條件獲得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寧波東力股民可以獲得賠償,法律限定為因受寧波東力虛假信息誤導而受損的股民纔可以獲得賠償。

  寧波東力2017 年年度報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時間為2018 年 4 月 26 日,而上述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那麼自2018年4月26日及以後買入寧波東力股票,作為索賠條件之一。

  2018年07月01日晚間寧波東力發佈了關於公司收到《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稱於2018年6月29日收到寧波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寧波東力被合同詐騙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已對該案立案偵查;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國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8年07月02日晚間寧波東力在關於對深圳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進一步披露了案件信息。稱2017年寧波東力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年富供應鏈100%股權,年富供應鏈於2017年8月納入公司合併範圍。年富供應鏈法定代表人李文國涉嫌在與公司簽訂並履行購買資產協議和業績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隱瞞年富供應鏈實際經營情況,財務不真實,以達到騙取公司股份及現金對價的目的。

  據此有些法律人士把2018年7月2日或3日作為一個「分界日期」(法律術語是「虛假陳述揭露日」),認為自2018年7月1日或2日及之前買入寧波東力股票的作為索賠條件之一。

  2018年08月07日寧波東力發佈的關於公司董事被批准逮捕的公告中披露年富供應鏈法定代表人李文國及年富供應鏈高管團隊涉嫌在與公司簽訂並履行購買資產協議和業績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隱瞞年富供應鏈實際經營情況,通過多家海外關聯企業,侵佔公司資金,與客戶串通,大肆財務造假,騙取公司股份及現金對價21.6億元,騙取公司增資款2億元,誘騙公司為年富供應鏈擔保15億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2018年8月24日收盤後寧波東力發佈了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

  據此也有法律人士認為2018年8月25日是「分水嶺」,即2018年8月24日收盤後仍持有寧波東力股票的是索賠條件之一。

  歸納一下,關於索賠條件,有如下觀點: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間買入,且2018年7月1日收盤後仍持有的;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間買入,且2018年7月2日收盤後仍持有的;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間買入,且2018年8月24日收盤後仍持有的。

  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存在一種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情形,即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年富供應鏈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虛增應收款項,隱瞞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等行為。年富供應鏈向寧波東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虛假信息的財務報表,導致寧波東力 2016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和《交易報告書(草案)》及2017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交易報告書(修訂稿)》告存在虛假記載。

  在重大資產重組階段的上述信息披露虛假事宜,證監會雖然認為寧波東力對此不需承擔責任,但認定年富供應鏈及李文國、楊戰武、劉斌、徐莘棟、秦理和林文勝等人需要承擔責任並作出了處罰。

  年富供應鏈實施的驚天騙局,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證券中介機構為什麼沒有發現,是否勤勉盡責?媒體也提出了質疑。

  針對年富供應鏈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的作假行為,張志旺律師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起索賠訴訟,只不過賠償主體不是寧波東力,而是年富供應鏈及其相關責任人,如果證券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的也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間買入,且2018年7月1日收盤後仍持有的;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間買入,且2018年7月2日收盤後仍持有的。

  這裏需特別說明的是:具體應當以法院作出的最終裁判為準。

  三、針對股民提起的索賠訴訟由哪一家法院管轄

  寧波東力的註冊登記地及實際辦公地均在浙江省寧波市,按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由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年富供應鏈實施的詐騙大案,相關責任人已經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但詐騙案件引發的索賠訴訟才剛剛開始。

  (本文由北京德恆(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觀點。張志旺律師,北京德恆(寧波)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碩士,寧波優秀律師,被列入民商事領域骨幹型名優律師培育對象,多年來代表投資者在資本市場從事維權業務並有出色業績,已經為投資者挽回數千萬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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