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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宁波东力(002164)公告披露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宁波东力维权入口)

  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说,随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地,因宁波东力信批违规而受损的股民,在法律程序上可以提起索赔诉讼,但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作为诈骗案受害者的宁波东力是否需要向股民索赔

  宁波东力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际上均是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财务造假,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造成的。在接受证监会处罚时,宁波东力提出其本身就是资产重组的受害人,重组后年富供应链仍由李文国等人实际控制日常经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请求免予处罚。但证监会没有接受宁波东力的申辩意见。

  张志旺律师认为,资产重组之前的美好愿景是宁波东力「描绘」的,资产重组之后业绩暴增的信息是宁波东力发布的,如果宁波东力因受骗上当而不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被宁波东力上述信息误导的万千无辜投资者岂不是成为「冤大头」了?

  所以不论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宁波东力应当对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而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时间段买入宁波东力股票的股民有条件获得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宁波东力股民可以获得赔偿,法律限定为因受宁波东力虚假信息误导而受损的股民才可以获得赔偿。

  宁波东力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6 日,而上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那么自2018年4月26日及以后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作为索赔条件之一。

  2018年07月01日晚间宁波东力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宁波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宁波东力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8年07月02日晚间宁波东力在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一步披露了案件信息。称2017年宁波东力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年富供应链于2017年8月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涉嫌在与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财务不真实,以达到骗取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的目的。

  据此有些法律人士把2018年7月2日或3日作为一个「分界日期」(法律术语是「虚假陈述揭露日」),认为自2018年7月1日或2日及之前买入宁波东力股票的作为索赔条件之一。

  2018年08月07日宁波东力发布的关于公司董事被批准逮捕的公告中披露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及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涉嫌在与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的过程中,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多家海外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金,与客户串通,大肆财务造假,骗取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21.6亿元,骗取公司增资款2亿元,诱骗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担保15亿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8月24日收盘后宁波东力发布了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据此也有法律人士认为2018年8月25日是「分水岭」,即2018年8月24日收盘后仍持有宁波东力股票的是索赔条件之一。

  归纳一下,关于索赔条件,有如下观点: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7月1日收盘后仍持有的;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7月2日收盘后仍持有的;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8月24日收盘后仍持有的。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存在一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即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 2016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及2017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的上述信息披露虚假事宜,证监会虽然认为宁波东力对此不需承担责任,但认定年富供应链及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和林文胜等人需要承担责任并作出了处罚。

  年富供应链实施的惊天骗局,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证券中介机构为什么没有发现,是否勤勉尽责?媒体也提出了质疑。

  针对年富供应链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作假行为,张志旺律师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只不过赔偿主体不是宁波东力,而是年富供应链及其相关责任人,如果证券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7月1日收盘后仍持有的;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7月2日收盘后仍持有的。

  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具体应当以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判为准。

  三、针对股民提起的索赔诉讼由哪一家法院管辖

  宁波东力的注册登记地及实际办公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年富供应链实施的诈骗大案,相关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诈骗案件引发的索赔诉讼才刚刚开始。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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