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服刑,能離婚嗎?能,但只能通過這種方式!

對方在服刑,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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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方在服刑的案件來說,我們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

法院一般會在對方的服刑地,進行開庭審理離婚案件,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徐翔的離婚案件,法院就是在青島的監獄開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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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協議離婚是離婚最快的方式,通常來說在進行離婚登記的當天就能拿到離婚證,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但是通常來說,在監獄服刑的人員是很難協議離婚的,因為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前往民政局攜帶相關材料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監獄允許當事人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由監獄配合帶領當事人前往民政局進行登記,無法出具身份證的,監獄管理部門可以出具證明材料。

但一般情況下來說,監獄配合服刑人員外出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要考慮監獄的管理成本和人力資源;如果民政局和監獄能夠進行協商,由民政局工作人員親自到服刑人員的羈押地點來辦理離婚手續或者民政局本身能夠在監獄進行相關業務的也可以,但是這種方式也需要監獄和民政局進行配合,可能性並不大。

在協議離婚可能性較小、實行成本較高的前提下,可以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法律途徑是解決問題的終極手段,訴訟離婚本身用於協議離婚無法解決的情況,例如離婚中無法和對方協商一致、對方不配合辦理手續等,因此也可以用於這種協議離婚難以解決的情況。

訴訟離婚本身周期較長,且由於其法律訴訟的屬性程序更為複雜,也需要進行舉證,但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訴訟也能夠較快結束。訴訟離婚的主要問題首先是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如果是服刑人員的配偶向服刑人員提出訴訟離婚的,如果被告服刑時間在一年以內的,需要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被告已經服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向監獄所在地起訴或者是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進行起訴;雙方都是服刑人員的,需要向被告的原住所地所在的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是服刑人員向非服刑人員提起訴訟的,需要在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如果不是被實施了人身罰或者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的,例如緩刑期間的被判緩刑的罪犯、監外執行期間的服刑罪犯或者假釋期間的罪犯,因為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監獄服刑人員雖然依法被剝奪了人身自由,但依然享有婚姻權利和婚姻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結婚或者離婚。

離婚的方式:

在我國,離婚有且只有兩種方式:一是離婚登記;二是訴訟離婚。這兩種離婚方式對監獄服刑人員也適用。

1、與服刑人員協議離婚

一方與服刑人員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但是由於服刑人員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員一般需要向監獄申請離監辦理,並由管教幹警陪同或者由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登記。

但服刑人員畢竟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監獄同意其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或者民政局在監獄設立臨時辦公地點,否則服刑人員是無法協議離婚的。實際上,相對於協議離婚,服刑人員的訴訟離婚更為可取。

2、與服刑人員訴訟離婚

由於夫妻一方被判處有期徒刑是法官判決准予離婚的一種重要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與服刑人員離婚的訴訟請求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與服刑人員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

(1)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為服刑人員的離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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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畢竟犯罪是重大過錯


一方坐牢了,另外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犯罪分子被判刑後,一般都是一直在監獄裡服刑的,夫妻雙方就無法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這種情況就只能通過法院起訴離婚了,如果符合法定判離的條件,法院會判離婚的。

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第11條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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