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加盟了一個炸雞品牌,沒有保證金,加盟費將近5萬,簽的是服務合同,沒有開發票,四月中旬自己去找店面,沒有合適的,所以一直沒開成,六月底左右總部給我聯繫,讓我簽一份延時開店申請書。十二月中旬給他們聯繫,說我不想繼續加盟了,這種情況可以退加盟費嗎


你好。

加盟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有一個特別之處,就是加盟合同有一個冷靜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加盟商在加盟之後的合理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個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在1-4個月內,並且以沒有實際使用對方經營資源為條件。加盟合同約定的一天,三天,五天,七天等短期的冷靜期,往往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如果簽了加盟合同後悔了,要善於利用「冷靜期」內的單方解除權,儘快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並要求退費。若與公司無法協商處理的,儘快委託律師介入維權,減少損失!


只有起訴了


你好,由於加盟公司和加盟者在信息上的不對等,法律對於加盟者有著特殊的保護。

我國商業特許經營法律規定了應當允許加盟者在合理期限內但放解除合同。

如果你沒有實際經營、並且在一定合理期限內,建議你儘快委託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如果不屬於法院管轄,可以參照合同進行仲裁維權。

你這種情況目前來看時間比較久了,如果希望退費,需要儘快訴訟

具體可以微信諮詢餘律師。附餘律師辦理的案件供參考:

1、合肥案例

2、南京案例

3、上海案例


先看清楚合同條款,加盟退費一般是非常難的,除非事先有約定


具體看加盟協議以及相關條款,如果沒有具體約定,則與項目方協商退費,如果是您單方面違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


這個可以問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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