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丈夫感覺很傷心,但是生活仍然要繼續下去,畢竟20萬不是一筆小數目

( 或者說要回一部分15萬也可以,就當夫妻一場緣分見證。)

我看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比較敏感,因為一方面,彩禮並不是一個小數額,可能對男方是巨大的負擔。但是另一方面,畢竟雙方有感情基礎,要回彩禮會不會顯得有點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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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題主本人的故事,是我一個同事的事。看了一下回答說什麼「女方屍骨未寒男方就要錢」什麼「死了第一時間就開始算計」我並沒有在提問里說過,望各位答主不要臆想。


第一,我非常反對現代人(無論男女)用傾家蕩產的方式去結婚。

如果,付出這份彩禮會讓你的生活難以為繼,如果,給出這份嫁妝會讓你的人生步履維艱,你就不要這麼著急去結婚。

或者你可以換一個不需要那麼高的彩禮/嫁妝的人結婚。

結婚是為了讓自己更好,而不是為了和另外一個人一起跳火坑。如果為了結婚而強行掏空積蓄,從風險評估的角度去看,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為。

生活,尤其是婚姻,需要的不是一時的激情沖昏頭腦,而是要有長久的清醒。

第二,要回彩禮這件事,從法律角度,幾乎不可能。尤其你的妻子是意外喪生,並非有意騙婚。法律不管從哪個方面,都不可能判決彩禮歸還。

而且,妻子剛剛離世,屍骨未涼,你眼睛就只盯著錢,這未免也太露骨,彷彿在赤裸裸地跟世人說:我娶她只是為了找個保姆,現在保姆死了,錢我得退回來。

沒有一絲一毫情誼在裡面。精明得讓人齒寒。

第三,你的妻子離世不久,岳父岳母正處於喪女之痛中,你即便無法代替妻子盡孝,也應該懂得在此時給老人家一些清靜,讓他們安安靜靜地度過最痛的時期。

這才是一個人,所應有道德素養。

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妻子剛死,無論如何,現在都不是談彩禮退還的好時候。

最後。

我對這樣的問題感到很不舒服。

這人吶,真是活久了什麼都能看見。


法律上已經有人回答了,按法律條款本身來看,不支持。很遺憾,雖然人財兩空我也蠻同情的。

即使拋開法律不談,這樣做也不理智。

如果岳家很疼愛這女兒,那麼人初喪至親陷入極度悲痛之下,很容易受到刺激而做出不理智的事。男子如果不想冒「被殉葬」的風險,就別火急火燎去勾岳丈家的火。你翻臉太快,恐怕在人家心目中,女兒怕不是被你這克妻命剋死的,甚至被你害死的,把痛化為恨轉嫁到你身上。我當然知道這不合理,但這是一種很容易形成的精神防崩潰自保機制,不得不防。

這種情況想拿回金錢,可認真料理喪事,跟岳丈家保持共同節哀的良好關係。時常探望,擺出他們永遠是自己老丈乾的態度。在此基礎上,過段時間再慢慢表達自己目前遇到的一些財政困難,請他們給予體恤疼愛。看看效果吧,遇上通情達理的,沒準就主動歸還了。

如果說岳家並不重視這個女兒,否則也不會全數吞掉彩禮錢而不給小家庭,女兒死了也沒有多悲痛。那麼對於這樣的父母,錢比什麼都重要,那錢就更難要回來了。如果他們沒啥見識,可以撕破臉,拿法律途徑去嚇唬威脅(反正真告也很難贏)。如果他們鬼精鬼精的,我就沒啥辦法了。


我的回答可能跟下面的一些回答不太一樣。

法律上可能要不回來(有法律答主已經說過相關)。

不過從道德上來說,首先我並不認為當初收下這筆錢20萬的女方父母很愛自己的女兒。

我個人認為這20萬應該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更合適一些。起碼也應該算作是男方贈予女方後作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吧。我本身是反對那種給女方父母的彩禮的,所以我對這20萬贈予給岳父母本身就很無語。

如果是作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因意外去世,也沒有小孩,也沒遺囑,那女方的配偶、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那應該三個人平分才是最合適的。每個人6.6萬左右。

除此之外,我也不知道女方有沒有其他的婚前財產。這些婚前財產在女方沒遺囑的情況下,都是要給女方父母和丈夫三個人平分的。

(不過說到這個,倒是想到一個問題,大家以後準備結婚時如果擔心丈夫,可以把自己的婚前財產的分配方式寫個遺囑)

下面的有些回答才是對女性真正的物化。比如什麼這錢丈夫就不該要,除非丈夫能讓妻子活過來。

如果妻子的去世是丈夫造成的,比如丈夫未盡救助義務,那我強烈支持岳父母去起訴丈夫要求民事賠償。

如果妻子的去世不是丈夫造成的,那要求丈夫讓妻子活過來就未免有些霸道了吧。妻子是獨立的個體,不是一個物件兒。一個物件兒從岳父母手裡交到了丈夫手裡進行保管,丈夫未盡好保管義務,岳父母要求對方賠償還能說上兩句。一個獨立的人去世了,其父母向一個與之死亡毫無關係的人要求賠償,怎麼想怎麼不對吧。(所以我對那些婚禮上女方父親牽著女方的手交給男方的行為也很無語。我更傾向於雙方父親或者母親各自牽著自家孩子的手然後走到一起讓小夫妻雙手相握。)

有人說丈夫無情無義。他們僅結婚半年,如果之前沒有談過很長的戀愛,那麼兩個人沒多大感情不是很正常嗎?如果說兩人結婚十年妻子去世,丈夫要回當初給的彩禮。你說丈夫無情無義冷血動物我還能同意。這才結婚半年,沒感情我覺得完全可以理解。尤其是一些相親結婚的。可能有了小孩雙方才會滋生那麼一點親情。

至親至疏夫妻,要求沒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短短半年培養情義,我覺得挺難。

不過說到丈夫無情無義,我覺得養了女兒二十年,和女兒有血緣關係的卻在女兒結婚時拿走全部彩禮的女方父母似乎更加無情無義一點。

最後,問這種做法大家怎麼看。

我這麼看:丈夫該悲傷悲傷,該哭哭,該操辦葬禮操辦葬禮,都弄完了之後該跟女方父母討論分割女方遺產就分割女方遺產。


要回彩禮要符合三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法律是不支持的。

若女方父母仁善,你要了人家就退給你,不過人剛死了閨女,女兒又不是沒跟你過日子,你卻要跟失女的二老打官司,死了妻子第一時間惦記錢的人何止無情啊呸


敲黑板,劃重點!

題目告訴我們,有些人娶老婆就是雇保姆,

有彩禮是花錢雇保姆,

沒到使用年限人沒了,

錢自然要退回去。

沒有彩禮是免費保姆,

能用多久用多久,

沒了也沒啥好可惜的,

哎…

那男的也挺慘的,

世界上最痛苦的事情,

人沒了,錢也沒了,自己還活著。

不知道女方父母怎麼樣了,

養這麼大的女兒說沒就沒了,

另一邊還要被女婿要賬…

眾生皆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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