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2018.8.12辦理婚宴,2018.12.5領證,2019.3.6老婆提出離婚,同時領證的時候因為我查出了乙肝,一直不同房,而且她領證後十天就跟我提出了離婚,領證後經常夜不歸宿,要不然就半夜纔回來,也不做飯,也不打掃家務,這樣能不能判定為沒有共同生活?


這麼短時間的婚姻,要求返還部分贈與財物金錢沒有什麼問題。


第一你需要舉證證明未同房居住;第二對方可能會提出不同房居住你也有過錯,你不一定能拿回你期待的數額。

不能


不能

如果要認定為沒有共同生活

需要你提出主張

然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需要你進行證明

但是這個根本無法證明 或者說舉證不能

題主已經取得了結婚證

而且舉辦了婚宴

不論是法律意義還是實際意義

都具有法定婚宴和事實婚姻兩者均成立

對題主是很不利的

我不知道題主為什麼要認定沒有共同生活

如果僅僅是為了離婚分家產的話

婚前財產的認定纔是關鍵

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

婚後取得的合法收入才會認定為共同財產

婚前的個人財產是不參與分割的

建議尋找一個律師

能接觸你的困境

共勉


可以訴訟,要求女方返還部分財產。


因為現在要離婚,婚前我父母給予十三萬,用於結婚和婚後共同使用的,我要求反還部分,但是對方拒不配合,只能通過法律途徑,所以想要諮詢一下可不可以判定沒有共同生活,對方已經承認婚後基本分居另過,同時有書面證明,至於夜不歸宿等等她的朋友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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