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表達不太準確,問題也沒有什麼其他意思,勿噴
某些人說的中國古代不會殺女嬰:
《韓非子·六反篇》記載道,「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
東漢中晚期道家典籍《太平經》:「今天下失道以來,多賤女子而反賊殺之,令使女子少於男,故使陰氣絕,不與天地法相應。……天地之性,萬二千物,人命最重,此賊殺女,深亂王者之治,大咎在此也。」《太平經》以極其嚴厲的措辭批判當時殘殺女嬰的惡習。
南北朝的顏之推(《顏氏家訓》而聞名後世的家書大家)曾記載他有個遠房親戚,娶了許多婢妾,每當他們將分娩時,就派人守候在產房門外,若生下女孩,就拿出去弄死,產婦心疼,號哭不止,其悲慘之聲令人不忍聽聞。
宋蘇軾《與朱鄂州》:「嶽、鄂之間,田野小人,便養二男一女,過此即殺。尤諱養女,[養]輒以冷水浸殺。其父母亦不忍之,率常閉目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
宋得臣《麈史》捲上:「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舉,為其資產不足以贍也。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則溺之,謂之『洗兒』,建、劍尤甚。
四明俞仲寬,宰劍之順昌,嘗作《戒殺子文》,召諸鄉父老,使歸諭毋得殺子。歲月之間,全活者以千計。」
元末《鄭氏規範》中說:「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死。」
「多」、「盛」、「成習」往往成為描述溺女的常見說法,「比戶而計,實無一戶之不溺」、「鄉愚多溺女,歲以千計」、「溺女之家,十常四五」等類似的史料也不勝其數。
明初依舊是「生女多不舉」、「棄女者載道」的局面: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員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談及到了:浙江省的溫州、台州、處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兒之後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則在上奏皇帝時,說:「此弊不獨三府,延及寧、紹、金華,並江西、福建、南直隸亦然。此風各直省所在皆有,福建較多,惟江西尤甚」。
嘉靖時期的《豐乘》一書卷三《風俗志》中說南昌:「度其心不過慮婚費之難供也。夫婚費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體而分,猶吾之骨血也,寧忍以無罪殺之乎。斷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時猶不忍焉,寧忍以方離於裹之子而殺之乎?漢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遊士。今參藩潘公潢嘗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賈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崇禎《壽寧待志·風俗》說:「閩俗重男輕女,壽寧亦然,生女則溺之
浙江人曾在福建任過地方官的宋儀望(嘉靖二十六年進士)就說:「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殲天地之和,無父子之親,此豈細故也。」
台州府,天台溺女嚴重,約在正德時,陳蘭坡為縣令,因「臺故僻,俗賤女,生輒不舉,故痛治之。」另有人也說「臺多溺女」。處州府,正統年間,處州知府「因恚生女不收溺於水」而禁之。
清初順治年間政府雖然專門下令「溺女惡俗,殊可痛恨,著嚴行禁革。」可世人仍然是「溺女之風甚多。」當時的文人們總結了這種現象:「溺女為俗,相沿已久,皆以為當然。」想來是把弄死女嬰當作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林紓在《閩中新樂府·水無情》的刻畫格外令人心碎,「孰道水無情/有情偏浸出胎嬰/女兒原是賠錢貨……/臍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