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女友在一起3個月,給她買了禮物加起來1w多2w。分手後錢能要回來嗎?
在一起3個月,期間買了iphone 11,ipad,口紅,鞋子和紅包,所有的加起來差不多2w塊錢,她沒有買過超過100元的東西給我,也沒和她發生關係。
她提的分手,但是還有3000多紅包在她那裡,她也故意不提,像這種情況,我這錢可以要回來嗎?
走法律程序是要不回來,雖然有別的辦法但是,不想說。你應該得到點教訓
說實話,要回來你買的東西可以,錢不太可能,然後你會背上各種罵名。這就是為什麼不要給不確定結婚的人買很多禮物的原因,尤其是女的,現在的女的不同於老一輩了,只要不行就換,什麼都能換,女人不缺錢,女人想要男人的錢,去夜店轉轉,給備胎聊聊,哪個不行?
如果單純送給她的錢和物能要回來,如果你們共同花費的頂多要回來一半。
好好協商,不行就用法律手段。
能否要回來確定前女友的人品和你的運氣。從你的敍述,前女友是追求物化的女性,是很難很難要回來的。我建議放棄。懂得合理恰當的放棄反映一個人有很高的修養。
..............一般沒人要回來吧,看你自己吧,經濟允許就留點餘地,經濟不允許實在不行談一談要回來???
超綱了我無法回答。
送你一段話,要是捨不得給,當初就別給,給了就別要,談戀愛嘛,給錢都是自願的,你要是有想拿回來的心思,就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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