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造謠最高能判7年,如果一家大型上市公司被人造謠導致股票暴跌,最終相關傳言被執法部門公示系造謠,那麼作為這家受害大型公司,應該如何維權?是否有類似案例?


有啊,告三鹿奶粉的好像才剛剛出來。只不過這個「謠言」。。。

謝邀。

就搜損害商業信譽罪,有人幫忙整理好了,18+1個。夠了吧?

看你提到大型上市公司,估計是主要關心股價下跌損失,其實股價下跌損失對上市公司沒有想像中那麼大,除非是質押股份被銀行強行平倉。像最近的三色幼兒園還因此賺了一筆。受損失的往往是忙著割肉的散戶投資者。

涉及上市公司的有陳永洲虛假報道中聯重科一案,搜一下吧。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後新增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4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文整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以及網路上的18個相關案例,以供參考。

一、 石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臨刑二終字第114號

案情:2012年12月,石某某在互聯網10個帖吧發布大量有關山東九州汽車製造有限公司沒有生產資質,購買虛假合格證和發票,回收廢舊報廢車輛「拆解、拼裝、翻新、改裝」後銷售,所生產掛車粗製濫造,「僅2012年就有上百輛車斷大梁」等虛假內容及詆毀該公司產品質量的帖子,給九州公司造成惡劣影響。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在互聯網的多個貼吧捏造並散佈虛偽的事實,損害山東九州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被告人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某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某某始終供認其確在互聯網多個貼吧散佈有關九州公司的虛假信息,結合相關證人證言足以認定其行為影響惡劣、情節嚴重,一審法院考慮其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定罪量刑均無不當,故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汪峻平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甘12刑終2號

案情:汪峻平、易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原屬甘肅省文縣萬利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離職人員。2014年5月,經汪峻平、易某某、周某某多次商議發帖和署名事宜,汪峻平分別在網上發虛假的標題為「舉報巨大行賄、重大涉黑」、「舉報巨額行賄害蟲-熊某某」帖文,署名為汪峻平、易某某、周某某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汪峻平、易某某、周某某捏造虛偽事實,並利用互聯網散佈所捏造的虛偽事實,公開損害熊某某及其企業文縣萬利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業信譽,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峻平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本院認為,雖然,上訴人汪峻平及易某某、周某某舉報的是熊某某,但熊某某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信用和名譽直接影響其企業的商業信用和商業名譽。經調查取證,上訴人汪峻平及易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舉報材料和貼文內容均未查實,也沒有證據證實被舉報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由此證實舉報材料和貼文的內容純屬捏造的虛偽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施某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浙01刑終12號

案情:2014年10月,施某為增加其微信公眾號「創業傳奇」的關注度和點擊率,並從中牟利,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將從互聯網上搜集的涉及農夫山泉質量問題的圖片進行拼湊,憑空編造了「農夫山泉停產,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並將該虛假文章發布在其微信公眾號「創業傳奇」上。後該虛假文章被大量點擊閱讀,並在微信等互聯網媒體上迅速傳播,嚴重損害了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信譽,造成該公司產品滯銷、大量經銷商退貨等結果。

原審法院以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施某利用互聯網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原判定罪正確。原判根據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經銷商取消已簽訂的產品訂單銷售價款達人民幣93萬餘元,認定造成重大損失依據不足;本案中上訴人施某利用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損害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屬於情節嚴重。上訴人施某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易登斌、周家宏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隴刑二終字第25號

案情:易登斌、周家宏、汪峻平(在逃)原屬甘肅省文縣萬利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離職人員。2014年5月,經汪峻平、易登斌、周家宏多次商議發帖和署名事宜,汪峻平用其筆記本電腦分別在天涯論壇和新浪網發虛假的標題為「舉報巨大行賄、重大涉黑」、「舉報巨額行賄害蟲-熊光義」帖文,署名為汪峻平、易登斌、周家宏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登斌、周家宏捏造虛偽事實,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文縣萬利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行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本案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被告人易登斌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以被告人周家宏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易登斌、周家宏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被告人潘某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內蒙古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6)內0521刑初119號

經審理查明,楊某(在逃)系科爾沁左翼中旗保康鎮「重慶三峽火鍋店」老闆,潘某系「重慶三峽火鍋店」大堂經理。2015年11月,楊某交給潘某一段顧客與科爾沁左翼中旗「多喜客養生火鍋城」大堂經理葉某因火鍋內喫出異物發生爭執的視頻,並要求潘某再到科爾沁左翼中旗「多喜客養生火鍋城」錄製一段在火鍋內喫出老鼠的視頻,並將兩段視頻剪輯合成後發布到網路上。後潘某攜帶提前準備好的死老鼠與楊某安排的四、五個人一起到科爾沁左翼中旗「多喜客養生火鍋城」喫火鍋,並拍攝一段在火鍋內夾出老鼠的視頻。此後,潘某用自己的黑色聯想筆記本電腦將兩段視頻剪輯合成,並配上字幕,發布到網上。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潘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六、楊某甲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2014)溫鹿刑初字第1號

案情:2013年8月,楊某甲為報復被浙江新中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解職一事,捏造有關新中梁公司董事長楊某某因七都地塊和外灘首府招標問題向原溫州市委書記陳德榮行賄等虛假信息,並利用互聯網將該信息公開發布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又通過微信將該信息發給新中梁公司原同事黃某、肖煥。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楊某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七、王濤、李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一審刑事判決書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17)滬0114刑初990號

案情:2016年9月,王濤、李波為獲取2017年度東風神龍汽車廣告採購業務,經事先預謀,共同撰寫多篇文章捏造競爭對手上海新合廣告有限公司長期採用給予回扣等非法手段獲取東風廣告業務的事實,並指使他人通過在知名網站發布、轉載等方式進行傳播,以達到損害新合公司信譽,利用輿論迫使新合公司退出廣告業務的目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濤、李波結夥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王濤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波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八、毛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2015)溫鹿刑初字第468號

案情: 2014年7月,毛某在上網時發現他人發布的淫穢圖片,配以「溫州南唐本色節目辣麼精彩,@溫州草根新聞,你怎麼看?」的標題,遂於同日使用「獨特風味」賬號以「溫州南塘本色酒吧,現場真人示範做愛(有圖有真相)」為標題將上述淫穢圖片發送至「柒零叄」論壇「散講溫州」板塊,並杜撰南塘本色酒吧存在淫穢表演的文字說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捏造並通過互聯網傳播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毛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予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九、韓某甲損害商業信譽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陽縣人民法院

(2012)安刑初字第47號

案情:2011年,韓某甲夥同劉某某、韓某乙(另案處理)在河南安陽縣東北街村張貼「告全體受騙者書」,散佈虛偽事實,詆毀安陽銀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老闆韓某丙,使韓某丙及其安陽銀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信譽受損。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核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鑒於被告人韓某甲能與受害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受害公司經濟損失,並取得了受害公司的諒解,故可以對被告人韓某甲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十、虞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14)新刑初字第31號

案情:2013年8月,虞某某在互聯網QQ羣上捏造散佈山東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倒閉並涉嫌欺詐、偷稅犯罪的虛假事實,號召客戶停止與該公司繼續發生業務,隨後該信息在互聯網上被轉發傳播,眾多客戶退單或停止與該公司交易業務,造成惡劣影響。

本院認為,被告人虞某某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應予懲處。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過表現,犯罪前表現一貫良好,系初犯,依法可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虞某某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十一、方某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2015)梁刑初字第178號

案情:方某系河南省新鄉市新飛專用車有限公司區域銷售經理,負責水泥罐車銷售。2015年1月,方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信息,稱楊某公司的罐車爆炸,並附有楊某公司罐車罐體出現損壞的圖片。該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中迅速傳播,嚴重損害了楊某公司罐車的聲譽,致使罐車被退訂23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捏造並通過互聯網(微信)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告人方某捏造並在微信朋友圈散佈楊某罐車爆炸的虛假信息,後其又主動刪除了該虛假信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方某平時表現較好的辯護意見,可酌情予以參考。被告人方某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免予刑事處罰。沒收被告人方某的三星手機一部,上繳國庫。

十二、劉春林、鄧一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一審刑事判決書

晉江市人民法院

(2017)閩0582刑初1229號

案情:2016年10月,劉春林、鄧一川夥同李靜(已作不起訴)入住江蘇淮安市黃河駕校內的招待所,劉春林與李某3在房間內捏、拽「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的果粒,並稱「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飲料」中的果粒是膠的,喫死人,不能喫,害人害己,鄧一川則在旁通過手機錄製該過程的視頻。視頻錄製結束後,由鄧一川將該視頻上傳至「平安駕駛從這裡起步」的微信羣,後導致該視頻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春林、鄧一川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故意,客觀上結夥捏造並利用互聯網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告人劉春林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一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春林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鄧一川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十三、被告人朱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

遂平縣人民法院

(2015)遂刑初字第00204號

案情:2014年8月,朱某某在湖北荊門市家中上網時,看到史丹利化肥遂平有限公司大門有「還我血汗錢」的橫幅照片,朱某某就把照片截圖後配發了「假化肥大曝光」的虛假內容發布到微信、QQ等平臺上,引起網民散播、炒作。因此虛假消息在互聯網的傳播,造成史丹利化肥銷售額下降,產品退貨嚴重,經遂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35546.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了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535546.00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朱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系初犯,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十四、劉某甲、張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紹嵊刑初字第19號

案情: 2013年,浙江美大節能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江山經銷商劉某甲因與帥豐公司的經銷商在市場上競爭激烈,出於攻擊帥豐公司之目的,兩次指使張某將捏造帥豐公司產品爆炸起火的視頻上傳至網上,並同意張某添加了一段與事實不相符的文字詆毀帥豐公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張某共同捏造並利用互聯網散佈虛偽事實,公開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屬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張某非犯意的發起者且系在校學生,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劉某甲、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併當庭自願認罪等情節為由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但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相適應,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劉某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十五、張傑、郭學軍、程金輝、吳鯤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

(2011)龍刑初字第44號

案情: 2011年2月,為打擊競爭對手開封市某公司,張傑、郭學軍、程金輝等人經預謀後,由張傑製作了一個含有藏獨標誌的紫麒麟酒業招商廣告電子稿,吳鯤在明知張傑等人慾損害開封市某公司商業信譽的情況下,仍將該廣告電子稿送交開封市某公司,致使該廣告被印刷20000餘份並被散發,後張傑、郭學軍、程金輝等人通過網上跟帖、到本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等地舉報開封市某公司等方法,損害其商業信譽。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傑、郭學軍、程金輝、吳鯤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構成了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張傑、郭學軍、程金輝、吳鯤共同故意犯罪,屬於共同犯罪。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應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傑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郭學軍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程金輝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吳鯤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十六、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

( 2014)嶽刑初字第255號

案情: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陳永洲在其供職的《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多篇針對中聯重科的不實報道,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初稿,捏造中聯重科「大施財技、虛增利潤」「打折甩賣中聯環衛、搞利益輸送」「畸形營銷」和「華中區存在虛假銷售、財務造假」等虛偽事實,嚴重損害了中聯重科的商業信譽。

此外,朱某某通過其弟熊某某以轉賬的方式支付給被告人陳永洲人民幣3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上繳國庫。

十七、陳某、金某、金某某、錢某損害商品聲譽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2001年4月,陳恩向連雲港廣源電器有限公司購買雙菱牌空調84臺,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同年11月起,陳恩、金月根、金家祥以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為由,向上海雙菱空調器製造有限公司提出巨額索賠。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江蘇某報記者錢某先後在報紙上刊登雙菱牌空調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的文章,並收受陳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四名被告人經商量分工,由錢某確定地點、通知媒體,陳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後在南京、上海等地,當眾砸毀雙菱牌空調各一臺,並向圍觀羣眾和記者散佈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存在批量質量問題等言論。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恩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金月根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金家祥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錢某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錢某故意捏造並散佈雙菱牌空調質量低劣的虛偽事實,對雙菱牌空調的商品聲譽進行損害,給雙菱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八、王宗達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麗水市縉雲縣人民法院

案情:1999年7月,浙江碧湖啤酒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宗達編造一份題為《縉雲縣仙都啤酒發展公司發生羣體感染性腹瀉疫情》的傳單,宣稱仙都啤酒發展公司職工不斷出現疫情,病例發展既快又猛,引起恐慌;並謊稱江蘇某地發生類似疫情,10萬餘人身受感染。該傳單在麗水市場上被廣為張貼和投遞。

縉雲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宗達為在商品市場上打敗競爭對手,故意編造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惡意歪曲競爭對手的商業和商品形象,並將由其編造、歪曲的事實在社會上進行散佈,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受害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客觀特徵,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王宗達犯罪後能主動投案並在歸案後陸續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王宗達能當庭表明悔改之意,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王宗達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在一個政治權力幾乎控制所有資源的的國度,一個企業如果要發展壯大必然要與權力結盟。試問那個人喫了熊心豹子膽要去造大型企業的謠言。那個孩子被喫成大頭的娃娃的爸爸才被放出來!那個三色的監控不就壞了嗎!大膽刁民

找到造謠者,一樣要他坐牢,現在這些人就是喫多了,閑的蛋疼


直接買通記者的,爆出來的就有兩個,某礦泉水品牌和某機械。
既然公安已經定性了,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具體操作可私信~
360為原告的一大把
可以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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