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用在這裡還是不太合適的。這裡的「眾」並不是各類案件裏常說的「三人以上」,而是一個虛數概念,範圍甚至可以龐大到形成某個社會羣體。

立法、司法、執法都要考慮成本,當某種行為已經成為普遍社會現象,或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卻可以維持相對穩定的局面,此時國家強制力便沒有必要(或者說沒有能力)對某種行為進行規制,強行約束則過分佔用司法資源、且規制後不能顯著提升社會穩定程度。

但100人每人捅一刀,殺死一個人顯然不在此列。此處沒必要舉某時期著名頑主小混蛋被大院子弟一人一刀組隊擊殺的例子,首先時代特殊,在那個制度幾近被踐踏的時代,相關部門或許沒有能力對數量如此眾多的涉案人員進行緝捕;其次這個故事的真實性、細節都有待考證。

責任的認定要分幾種情況:

1.100人都有殺人的故意:構成共同犯罪,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100個刀傷的作用認定各行為人責任;無法認定哪刀致命的,100人均需對被害人死亡承擔責任,但同時應適用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100人均為故意殺人未遂。

2.100人中只有部分人具有殺人的故意,其他人只有傷害的故意:這100人只在故意傷害的層面構成共同犯罪(用刀捅殺的過程也是一種傷害),但均需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不同的是此時具有殺人故意的部分人將成立故意殺人罪、具有傷害故意的部分人將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3.100人均無殺人的故意:其實和「1.」同理,如果100個人都具備傷害的故意,那麼此時也構成共同犯罪,根據100個刀傷的作用認定行為人責任,無法認定哪刀致命的,100個人也應均應死亡結果負責,同時適用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在認定上述100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同時,以未遂適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總而言之,100個人還遠未達到法不責眾的「眾」這一標準,這部分理論有點兒不熟悉了,哪兒寫錯了歡迎各位精英指正。


我感覺法律會先看哪刀最致命吧。或者誰是主謀,誰是被迫,誰是從犯,會分清這些情況來判吧。


共同犯罪,這100個人成立共同犯罪。

法不責眾到底誤導了多少人。


一百個人,必然是有組織的,有組織必然是有帶頭的。法不責眾是不可能的,只是有的人罪名輕,有的人罪名重。就是幾十個人打架,被打的出了問題還有處罰呢,更何況把人殺了。


主觀上想殺人

客觀上他死了


不會法不責眾

但是致死的那一刀是故意殺人

其他是故意傷害


不會法不責眾,但你提的這個假設以前確實沒想過。

談談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對:

首先是首犯這一類,肯定是要負殺人責任的。

其次是其他參與者,要看法醫鑒定結果:

1.能確定哪一刀致死,捅出這一刀的對其死亡負責

2.不能確定哪一刀致死:

(1)都不對其死亡結果負有責任

(2)個人認為先捅的可以比照後捅的,從輕處罰。因為從主觀惡性觀察,若不能確定主觀上是傷害的故意還是殺人的故意,則後捅的人主觀更偏向於殺人的故意。

一點胡謅八扯,見笑了。我是個刑法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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