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僅僅是分開的話,其實沒必要特地起訴,但因為有孩子且可能有財產,所以會涉及同居關係子女撫養及同居關係析產,可以通過起訴解決。至於非婚生子女撫養,一般參照婚生子女的裁判口徑。


這是專業問題,要問律師的,從不專業的角度講講;在一起14年了已經算是實質夫妻了,現在出現家庭暴力,做為受害者當然可以起訴對方了,但要保留證據,這很重要!(身上的傷要保留,有相片,有視頻,能在發生家暴的時候報警,有記錄最好!)

孩子判給誰這還要看雙方各自的收入情況,但由於出現了家暴,所以基本上會判給女方!但也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家庭暴力這種事情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還有可能會死人的,一定小心!


事實婚姻也是婚姻,建議找律師。


預算留下最年長的孩子,其他歸母親。除非母親不想留下任何一個小孩,那就只能在贍養費方面作考慮了!


如果是僅僅要求分開,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孩子撫養產生的糾紛,法院會受理。

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沒有領證就不受我國現行婚姻法的保護,可以直接分開。

孩子的話會比較複雜,三個孩子很大可能是一方一個一方兩個。

具體的話要根據你們雙方的條件,誰那裡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物質上的,精神上的,教育上的),比如你的父母退休在家可以幫忙帶孩子也有經濟基礎,你是高學歷,之前帶孩子的時間比對方多的多,對方會打人這就是有錯誤的一方。如果你是法官,你怎麼判?

建議你諮詢律師,祝你好運。


問專業的人吧,找個律師好好諮詢一下!


這個問題要諮詢相關的律師纔行


在頒布婚姻登記條例之前同居的纔是婚姻法承認的事實婚姻,現在這個情況是這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也就無法訴請。但是可以就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進行訴訟。孩子的話你們可以協商最好,不能的話會考慮經濟條件還有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方法面面,不瞭解具體情況就不展開了。


訴求是分開?題主這是沒有法律保護的關係,不會受理的。

建議暴力直接報警驗傷,從這裡開始打這個官司。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權可以打,找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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