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事物同時申請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比發明專利先授權,請問是用實用新型專利談合作好還是等發明專利授權後再去談合作好?


都可以,同時申請了兩種類型專利的話,通常實用新型比發明保護範圍更大,權利穩定性比發明也好,所以新型先授權了就用新型也行。


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時間比發明早了2-3年,所以從時機看,實用新型授權了就去談合作會早很多。而且因為已經有權利在身,已經不怕對方抄襲。另外一個好處是,如果你發現授權的實用新型有什麼漏洞,可以通過修改在審的發明來克服。

綜上,用實用新型談合作更好。


的確是用技術談合作,專利只是在談判中給自己提供一個保障,懂的人不介意專利類型,更看重專利的保護效果,所以,需要實施的專利,要注重設定好保護範圍。


實用新型已授權,發明狀態是未公開還是已進入實審?

如商業談判在即,貌似樓主也只有新型可以選擇,發明申請只能作為輔助籌碼。

發明能不能獲得授權,暫時不能確定?

發明若能獲得授權,同日申請的新型是要申明放棄的。


我相信對方看重的是你的技術,如果你的實用已經具有保護效果了,實用就行


肯定發明專利含金量高,如果是必須要談合作就用實用新型專利,


你的是用新形式和發明專利一起申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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