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當然,如果你去諮詢律師,他們會告訴你這是理論上的。

參見 請問2012年刑訴法修正後,是否還存在疑罪不訴和疑罪從無的規定?謝謝


謝邀。中國沒有立法確定疑罪從無,中國的司法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過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吸收了疑罪從無(比如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實誤操作中遇到疑罪還是會從無的。
謝邀。中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無罪推定,但是疑罪從無還是有的。
題主何言沒有沒有疑罪從無?

中國大陸已經達到疑罪從無。要區分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你可能弄混了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的區別。疑罪從無討論的是關於定罪的證明標準,就是字面含義,犯罪的證據不足那就認為嫌疑人沒有犯過罪。

無罪推定討論的是刑事程序的階段。也就是說,哪怕在公安的偵查階段和檢察院的起訴階段,關於定罪的證據已經非常明確、板上釘釘,只要法院沒有作有罪判決,那麼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是無罪的。也就是說和證據、證明標準是無關的。

我國目前沒有達到無罪推定的程度。行為人在偵查階段關進了看守所,直接穿囚服、剃光頭,十有八九最終有罪。所以這也讓很多普通民眾分不清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我有一點比較好奇的,查資料也查不出答案。

對於疑罪從無的國家來說,如果一個累犯在一次審判中事實不清證據不明確,那這個累犯是應該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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