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自訴,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自訴案件具體範圍: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由法定繼承人去起訴即可!


自訴案件,首先需要是自訴案件的類型,比如虐待罪、侮辱誹謗罪、重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者是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其次是要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自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可以由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究自訴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請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失。


自訴案件是自己收集證據,自己去控告對方構成刑事犯罪的一類案件。

通常的刑事案件,基本是公訴,因為刑事案件證據要求高,所以要依託國家公權力,收集證據去判決被告有罪,但由於人類認知侷限,即便是公訴案件,不少案子都沒辦法證明被告有罪。

所以說,就自訴案件來說,難度高得多,立案了也並不等於訴求得到支持,關鍵看手裡證據。

對於被害人已經死亡的,近親屬當然也可以代為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受案範圍為: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誹謗、侵佔。如果不屬於上述之情形,則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只能確定案件類型方能再次確定管轄機關。如果屬於上述受案單位,在被害人死亡後,她/他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代為訴訟,在有明確損害後果前提下,如:影響了名譽、侵犯了財產,其法定繼承可以要求恢複名譽、公開賠禮道歉及對被侵害的財產予以賠償,在實踐中,這類案件具體的訴訟請求的提起,均以事實及損害後果的發生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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