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蘇男子為救生病妻子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後被認為屬於「緊急避險」而撤訴?什麼是緊急避險?
2018年12月7日晚上,為了慶祝妻子生日,江蘇省江陰市的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喫晚飯,自己也喝下了紅酒。
到夜裡11點多,陳某妻子想上樓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陳某隨即讓女兒撥打120求救。120回復,附近沒有急救車輛,要從別處調車,具體到達時間不能確定。
因情況緊急,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照能開車,計程車一時也聯繫不到,陳某隻得自己駕駛私家車,將妻子送到了附近醫院搶救。隨後,陳某被警方當場查獲。經鑒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遠超醉駕標準。
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
據悉,這是江蘇第一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在全國也極為罕見。
作為法律共同體,我要起立鼓掌歡迎這樣高水平的判決!
在公安機關立案且+拘留、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情況下,法院仍然敢於認為陳某是緊急避險、不是犯罪,這充分提現了法官的責任心、正義感和超高的法律水平,這樣的法官請再多一些!
我們首先看一下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比如法外狂徒張三追殺我,我看李四騎著個摩托車在旁邊經過,我把他一推騎著摩托車跑了,我是緊急避險。
又比如,我在秦嶺迷路七天了,沒有喫沒有喝,快餓死了。前方出現了一隻大熊貓,我能不能殺了來喫肉?
答案當然是可以。雖然大熊貓是國寶,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但人在危急的情況下為了保命殺死大熊貓,屬於緊急避險,絕對不會被追究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緊急避險是犯罪的阻卻責任,緊急避險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放到本案中,表現為陳先生的妻子生命受到嚴重威脅。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繼陳先生駕車出門時,其妻子仍然處在病中,是很危險的。
3.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陳先生在救護車無法到達也打不上車的情況下為了儘快將妻子送往醫院而醉酒駕車,保護了妻子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侵犯了「不得醉酒駕駛」這一社會公共秩序。
4.具有避險意識。陳先生酒後駕車出門的目的是為了救妻子(避險)。
5.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陳先生將妻子送往醫院後就停止了醉酒駕駛行為,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損害,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所以法院認為陳先生緊急避險,不屬於危險駕駛罪,是十分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