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

只不過,這個形成權的存在需要以感情確已破裂為前提。

容易與請求權混淆的原因可能是,起訴離婚的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然而,人民法院所審理的並不是是否准予離婚,而是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查清感情確已破裂,則該形成權條件成就,那麼離不離就完全由一方決定。即,法院所審理的是離婚請求權的條件是否成就,而只要該形成權條件成就,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果。

··········

答完發現似乎是個老題了orz算挖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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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離婚請求權是形成權。辨析:離婚請求權不同於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性質不同)。解釋:1.離婚請求權規定在《婚姻法》32條,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任何一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一方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判決離婚。這裡沒有商量的餘地,屬於起訴離婚一方說了算的權利;

2.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規定在《民事訴訟法》119條,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也享有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一方起訴後,若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離婚請求權不成立),自然判決不準離婚。

總結:離婚請求權是形成權,但是其成立必須符合唯一的要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是訴訟法規定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屬於形成權【即兩口子鬧有個發泄的渠道】

請求權是作出之後,需要對方作出意思表示,並且依據對方的意思表示產生不同的結果。比如基於合同的給付請求權。而形成權,是一方意思表示作出即可,不需對方意思表示即產生權利產生、變更、消滅等法律效果。
在現代民法中,凡是權利,無論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雖然其權利內容不一,但均有不被侵害之對世效力,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消極義務。但是,形成權卻是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這是因為形成權在未行使前,對原法律關係不產生任何影響,但一經行使,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因而發生、變更或消滅,他人沒有干預的機會。離婚權的行使,他人的異議或反對並不產生法律上的任何效果,體現著形成權的特徵。而且形成權在行使過程中也沒有被侵害的可能,因為形成權的行使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權利人只要將其效果意思送達於對方就可立即產生法律後果,無須他人行為的介入,因而也無侵害的可能,同樣,現代離婚權的行使無須徵求他人的同意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所以離婚權是形成權。


離婚請求權,雖然掛著請求權三個字,但的的確確是形成權,而且屬於形成訴權,必須通過起訴行使。那麼為什麼他是形成權,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感情卻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也就是說只要雙方感情確實破裂,只要一方請求解除婚姻關係,法院就應該判決離婚。

屬於請求權。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產生法律後果,不需要對方同意或者配合。顯然離婚不可能單方就做出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離婚請求權是基於基礎夫妻關係而產生,一方請求離婚,對方同意在法院即可就婚姻關係解除做出判決或者調解書。如果一方不同意,也是法院基於證據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情形,然後作出裁判,也不是單方提出離婚即可,也是法院基於證據做出是否支持其請求權的判決。


離婚請求權屬於形成權。

形成權:按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無須他人參與,即可導致某一既存法律關係權利變動(發生、變更、消滅)權利。

「離婚請求權」規定在《婚姻法》第32條。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任何一方均事有離婚請求權,一方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這就沒有商量的餘地,屬於起訴離婚一方說了算的權利,系形成權。

知乎用戶:形成權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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