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與最為人所熟知者共有九項,為方便計,今歸納為三組。有三種國營企業、三種新稅、三項管制人民的登記制度。三種國營企業是均輸法(國營貿易局)、市易法(國營零售店管理局),以及利息二分實收三分(加上申請和登記費)的青苗法。三項新稅收是免役稅、國產消費稅、所得稅。登記制度是把國民組織起來,編成十家為一組的徵兵單位,亦即保甲;重新登記土地和馬匹(方田均稅法與保馬法)。大體說來,這些方案近乎現代的集體經濟政策。
國營企業自神宗熙寧二年(一〇六九)以首先設立全國或省際的批發機構開始。深信政府有厚利可圖,神宗皇帝撥了五百萬緡現款、三千萬石穀子作為由政府接收省際貿易的貨品和原料的經費。但是這套辦法立刻遇到了困難。當年二月,朝廷先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負研究條款之責並予以公佈。在條例司的官員之中就有蘇子由。蘇子由上奏摺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國貿易,自由企業會立即癱瘓,只因各地的批發商人無力與官家競爭。政府與商人必將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認國庫會有利可圖。私人商業有相沿已久的信用關係及其他辦法,政府經營時則無此種便利。必須先成立龐大機構以高薪僱用大批官員,並建築美輪美奐的官衙。結果不是從事以供與求為基礎的商業經營,而是視傭金多寡來處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潤,照親疏遠近而訂立合同。子由力陳,由於官僚作風的無能,官方無力壓低物價,只能以高價買入,遠比正常商人購貨時價錢高,所以自然失敗無疑。
所謂官營的均輸法,亦即政府批發生意,因此擱置了一年,從長計議。後來朝廷用一個新名稱提出一項修正計劃。批發與零售的分界不是一個呆板硬性的規定,主管大公營商店的貿易局分設在大城市,如成都、廣州、杭州。為了這些貿易機構的發展,朝廷又由國庫撥出一百萬緡,由京都地方的貨幣中撥出八十七萬緡。為成立這些機構所舉出的理由為:「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宜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為,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領導者是一個極為能幹的官員。他向政府所呈報的利潤越厚,則上級認為他越幹練。這個能幹的官員名叫呂嘉問,成了全國的市易務官,全權控制全國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務的規矩是,小貿易商必須做該機構的會員,可以把貨物與該處的資財聯合經營,或由官方出錢收買他們店鋪的存貨。商人若想歇業,可把存貨售與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貨作為抵押向官方借錢,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物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後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物,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數年後,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按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驚人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道後,大為不悅。最後,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裏,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這一項措施本身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王安石年輕時做太守,曾在春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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