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和吵架很像的,就是「法庭辯論」了。

三天兩頭在法院開庭的律師,長而以往,面對辯論,身上就會有兩個至關重要的東西:基本功和策略。

1.基本功主要包括對證據(事實)的使用、對法律的掌握和理解,

2.策略主要是代理/辯護的技巧。

和「吵架」相匹配,最形象的體現在律師身上無非是法庭辯論這個環節。

律師在開庭前為了能在辯論環節表現得得心應手主要做二個方面的準備。

  • 其一,自己的觀點;
  • 其二,反駁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

很多人沒經歷過法庭庭審,所以都以為律師在法庭辯論上一來一回,非常激烈,吵得不可開交,這也是我周圍朋友每次好奇的時候經常產生的誤解,其實全然不是這樣。

這裡我先插一個哲學概念「證偽主義」

證偽主義是英國哲學家波譜關於科學方法、科學分解標準和科學發展模式的學說。很好理解的一個概念,說的是任何科學理論只是暫時是正確的、科學的,因為無法正向證明,但是反過來想,如果找到了相反的實例,那就意味著這個理論是不正確、非科學的。

律師在法庭辯論時就常常用到這個方法,通過「證偽」的方式來推翻對方的觀點,讓對方的陷入自圓其說、自相矛盾的尷尬境地。這種方法雖然好用,不僅法庭辯論中非常好用,在「吵架」中也很好用,但是,這不是經常開庭的律師必用的策略。

經常開庭的律師必用的策略是:始終圍繞自己的觀點,按照自己設定好的思路從頭至尾表達自己的觀點,用自己的證據鏈予以支撐。絕不為對方某些失誤小觀點的蠅頭小利而迎頭趕上,因為追多了就跑到對方的思路上去,法官最後總結的焦點就容易跑到對方所引導的思路上。

大家以為的法庭辯論是這樣的,

兩名律師在某個線上一來一回,最後終於分歧成兩個觀點,這條線上包括事實和法律,己方律師認為事實是這樣,法律是這樣理解,對方律師認為事實是相反的那樣,法律是相反的理解,就這樣吵的不可開交,有來有回。

實際上是這樣的,

兩個律師所闡述的事實和法律根本不在一條線上,己方律師極力的把法律事實和所依據的法律往有利於觀點1上引導,希望法官認可。對方律師極力地把法律實施和所依據的法律往觀點2上引導,以得到法官的認可。

偶爾,己方律師纔去對方的律師上踩一腳,用「證偽」的方式告訴法官,對方律師的那條線完全站不住,但是不能踩多了,一旦整個庭審全部在對方那條線上爭論,那麼就意味著整個庭審都圍繞著對方的思路在審理,最終結果也就到離你的觀點越來越遠,因為你都失去了自己的主線和觀點。

所以兩個「老司機」律師正常的開庭狀態是:你說你的,我說我的。

而很多律師其實都不會給對方律師「證偽」的機會,即便被證偽,律師也會堅持自己的主線。當然也有的律師找主線就沒找對,自然是功力不足。

看到這裡,我想很多人其實也就明白了為什麼律師正著說有道理,反著說也有道理了,因為根本不是一條線的正反面,而是兩條線的正面。

所以和懂法律的人吵架,如果你沒有足夠強的基本功和策略,你容易敗在:

  • 自己的線和觀點沒守住,過多的去對方的線上討論,從而徹底失敗,這就叫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 自己在表達主線和觀點的時候,很容易被對方抓住自相矛盾的地方,被「證偽」,
  • 基本功自是不用說,如果你對生活常識、知識體系、習慣、人性的理解等等掌握不夠全面,失敗是輸在了起跑線上。

當然了,如果你看明白了,下次吵架的時候,記得堅持自己的主線和觀點不動搖。那麼,你就會有勝利的機會。


要慎開嘲諷,不然容易被人白白打一頓還沒處說理。

在美國刑法中,有一條重要原則:故意挑撥他人攻擊自己,則不得使用致死性力量進行防衛。

有一個經典判例, United States v.Peterson, 483 F.2d 1222 (1973),本案被告人與他人爭吵,揮舞著手槍大喊「你敢過來?你敢過來我殺了你」,結果對方真的抄起一把扳手迎了上來,被告人開槍將其打死。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的殺人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他故意吸引別人攻擊自己的行為,導致自己失去了防衛權利。

我國刑法中有一個類似的概念,叫做「挑撥防衛」。A 看 B 不爽,想揍 B 一頓,但打人犯法,於是想了一個辦法,故意和 B 吵架,挑撥 B 來動手打自己,然後伺機反殺。對於這種行為,法律不認為屬於正當防衛,依然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這和美國法律中的挑撥他人攻擊自己,存在些許不同,我國法律額外強調了挑撥者需事先具有侵害他人的意圖。但不論如何,在爭吵中放狠話、讓別人「有本事朝著來」,都意味著自己可能對隨後的反擊行為喪失法律保護。(再說了,吵架過程中打了起來,被認定為互毆而非正當防衛的可能性也會變大)。

嘴欠捱打,打了白打,各位吵架前掂量下吧==


你要這麼問,那需要的法律知識太多了。首先是民事方面的,主要是人格權和侵權責任法的內容,主要是名譽權、一般人格權的基本知識,再加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免責事由等。

其次是刑事方面,因為吵架導致猝死的多了去了。所以要了解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知識,還要了解犯罪構成要件(三階層還是四要件,簡單瞭解下即可,這裡就不要深究了,畢竟是用於吵架,不是用於揍學問)、正當防衛、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等基本知識。

再次是行政法方面,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知識,主要是傷害和鬥毆的區別以及警方處理治安案件流程。原因是吵架進而動手打架進派出所的太正常了。提前瞭解下,有備無患。

如果對公安局處理不服,可能還要了解下行政複議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還不服,可能要了解下信訪相關法律條文。

因為吵架很容易牽涉到訴訟,還要了解訴訟法的相關知識。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知識還是要翻一翻的。主要是訴訟流程相關知識。

如果跟你吵架的是老外,或者是在外國吵架,建議瞭解下國際私法相關知識。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問,哪裡會教這些知識呢?你還真問對人了,我這裡就有一本吵架涉及的法律知識大全。鏈接如下:

2020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共八本)京東¥ 374.40去購買?

最後友情提醒一句,知道的法律知識再多,跟能不能吵贏沒有必然聯繫。正如學會了所有道理,但是仍然過不好一生。


君子動口不動手。

畢竟一不小心,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就分不清。


認為有法律加持就能吵贏的,兄弟你還是太嫩。

就算能吵贏,也不會讓我更開心,讓他賠錢才會,尤其是極少數的幾種懲罰性賠償,或者造出點損失要他賠(真實合法),拿到錢要我捐了都行。

想像了一下吵架的對手上了法庭被法官懟,再故意讓他聽見我在憋笑,比吵贏不香嗎?

和諧社會,打算吵架的請直接去法院。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