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法律背後的強大國家機器!


昨天看到法這個字,說最早這個字的意思就是一碗水。

一碗水,自然要端平,這就法最早的解釋。

法律,對某個或者某種犯罪進行懲罰,標準是固定的,而對被懲罰者也是一碗水端平的,不會因為被懲罰者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實行不同的標準,否則,就會出現有法而無治的現象。

不說古代,只說現代。隨著帝國時代的結束,明文規定法因人而異的時代已經結束,法對所有人的效力是一致的。

這時候法律權威的來源就變成了社會成員的一致認可。

某個受害者或家屬認為處罰過輕,但是其他所有人都認為這個懲罰是合適的,那麼這個懲罰尺度就是合適的。

法律其實就是一種規矩,這個規矩管的比較多懲罰比較嚴重而已,它其實和計程車司機定的行規在本質上沒有什麼差別。

當某個計程車司機認為這個行規有問題,而其他司機認為行規沒問題。那麼此時要麼這個計程車司機推動修改這個行規,要麼就退出這個圈子,不受這個圈子裡的規矩的約束。

所以說現代法律的效力和約束力來源於社會成員的一致認可,不再需要其它強制性做支撐。

一個人打斷了另一個人的一條腿,法院判決加害者入獄十年,而受害者認為處罰過輕,要判加害者死刑。這時,社會全體成員會認為受害者要求過高,會被全體成員以酷刑為由反對。

這個時候,受害者去上訴,或者去鬧,都不起任何作用。因為判決不但有現成的法律條文支持,而且有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支持。

一個人怎麼可能鬧的過大多數人。


個人理解,我覺得現在普通羣眾被一些記者和律師帶偏了,整天高喊民主自由,什麼是真正的民主自由自己都不懂,是讓你想罵就罵想造謠就造謠?是讓你只要覺得有理就可以對抗執法機關?是讓你隨便持刀持槍美其名曰防身自衛的?一味地要求執法機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不打不罵,甚至要求嫌疑人喫好休息好,連穿個馬夾帶個手銬都嘰嘰歪歪,要求看守所監獄住宿條件好,是來度假的嗎?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摘自百度百科。


瀉藥,既然說到了法律,就必須談及國家,馬原裏已經明確定義了,國家是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中央集權的象徵,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大多數的人公平利益,當然個別位高權重的可以被法律惡意制裁或制裁別人,這是個例。

對於大多數老百姓而言,法律就是必須遵守的,和你個人意志無關,你要想不遵守那就洗腦,洗腦不成功就消滅肉體,人都沒有了,還扯什麼抗爭,利益,活著的人才有資格瓜分資源。這是全世界都共同遵守的準則,特朗普世界第一大帝國的總統都被國內通俄門調查,這就是法律的性質決定。

某人要是覺得某次判罰不符合自己意願,想怎麼鬧都行,要是能鬧到修改法律那是你自己本事,法律本身就是人制定的,修改也是人來修改。但要是你鬧的時候觸犯了別的法律甚至要被國家制裁,那就是自己作大死


必須罪責刑相適應,一般受害人是不是動不動就說判死刑?你這個憑什麼替受害者決定是理解錯了。


這個問題可以延伸至法律是如何產生的?再深入到國家是如何產生的?

或許最能讓大眾信服的就是社會契約的延續了,共同讓渡一部分個人的追求,而實現更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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